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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公开”“零反应”背后或更有“零追究”
http://www.scol.com.cn(2016-11-26 8:57:1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1月2日,本报《社科院发布2016年政府采购透明度报告 陕西铜川等12个地级市透明度得零分》报道披露,陕西省铜川市、榆林市,吉林省吉林市、白山市,辽宁省阜新市,海南省儋州市,安徽省池州市,江西鹰潭市,宁夏银川市以及西藏拉萨市、日喀则市、林芝市等12个地级市,在社科院2016年的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考核中,以“零公开”交了白卷(据11月25日《法制日报》)。

  政府采购法明确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12地市不只是违反政府政府采购公开规定“零公开”,对于媒体采访提出就各自政府采购信息零公开现象进行情况说明,除了4市有回复之外,其他8地市更是“零反应”。

  由国家明确规定要求,甚至有各地关于政府采购公开的“红头文件”,更有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公开的迫切愿望和监督呼声,但这些地方政府部门却依然我行我素。按说,你可以不公开,但至少应当通过媒体给出一个不公开的理由,这也是尊重规定和社会公众的一个表现,但这8个地方,既不公开也不给任何不公开的理由,在笔者看来,这种“零公开”和“零反应”的背后,恐怕还存在更严重的漠视制度和群众的监督权利。

  其实,尽管国家对政府采购公开有明确规定要求,大多数地方政府的采购信息也都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了“公开”,但公开的信息笼统甚至“敷衍了事”也让群众无从监督乃至一头雾水,即便如此,只要不是故意遮遮掩掩,纯属于“技术问题”,倒也是一种进步和坦承表现,公众对此往往也能够谅解和不予深究。但像这8个地市的态度就很让人质疑,从社科院选择的采购类型看,只是评估以计算机、打印机、电视、空调等标准化货物的采购为样本,进行评估和研究。并不包括工程、服务类采购,既不“敏感”更不涉及被规定排除之外的“商业秘密”,按照规定要求不仅都属于政府采购的公开范围,更应当明细公开才是。何至于既不公开也不给出不公开的任何理由?

  按说,在前所未有的反腐力度震慑下,隐藏于政府采购中的利益输送应当大有收敛,人们更相信这些地方的政府采购中不会存在某些不宜公开的“猫腻”,既然没什么隐忧,更应当坦诚布公的晒出来,既可以“自证清白”,也能让公众看到其接受社会监督的诚意。如此“零公开”又是“零反应”,如果不是“心中有鬼”,那就只能说明是对制度和公众缺乏敬畏心理。同时,也暴露出政府采购法的牙齿还不够锋利,缺少必要的问责机制相配套,对某些地方基层政府部门还缺少足够的威慑力,既然不公开又无需付出任何违法和被问责的成本,谁有会主动“没事找事”去主动公开呢?因此,政府采购公开半遮半掩,甚至“零公开”进而“零反应”,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出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执行上。

  政府采购法虽然明确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对于具体实践中没有暴露实质问题,该透明不透明的政府采购,却缺少针对性的问责处理。同样,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中,只强调政务信息公开,既无细化公开标准,更没有相应的问责追究,是否公开,公开到哪一步,完全靠政府部门的“自觉自律”,如此缺乏约束力,包括政府采购公开在内的所有政务信息公开,就只能让群众“挤牙膏”,除非涉及个人利益诉诸法律,很多的信息公开实际上都是“半公开”,是只见巫山不见云。

  说到底,8市政府采购“零公开”甚至“零反应”的背后,更存在着针对性的“零问责”和“零追究”,当政府采购法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只能成为“呈堂供证”,而不能在日常社会监督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社科院评估政府采购呈现的或只有12市“零公开”,8市“零反应”,事实上真正“零公开”“零反应”的注定比这一数字要多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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