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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官赖”不能存“妇人之仁”
http://www.scol.com.cn(2016-11-22 8:09:2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山居闲人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强调,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2016年11月21日人民网)

  所谓“官赖”,顾名思义,就是政府部门或单位(俗称“官家”),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意即“吃官饭的”);他们说话不算数、欠债不还钱,向广大民众许愿而不还,以各种借口对债主“耍赖皮”。中办、国办近期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目的就是要强化对“官赖”们进行惩戒。笔者以为,为全面推进以法治国,有效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惩戒“官赖”不能存“妇人之仁”。

  首先,对政府部门、单位中的“官赖”,不仅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还应该对部门、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及上级主管领导,给予免于评先、评优,限制晋职、晋级等多措并举的惩戒。就一般而言,政府部门或单位之所以出现债务危机,导致成为欠债不还的“官赖”;大多是因为好大喜功、超预算开支,甚至违规建设,说白了还是“政绩”意识在作怪。

  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国家曾三令五申并出台了相关政策举措;而地方政府也一再对用工企业提出强硬要求,甚至个别地方还组织法院、公安、建设等多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对企业进行监督执行。可是,在这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中,却有不少是因为政府或单位拖欠了他们的工程款,从而造成资金周转不灵。常言道:“上梁不正下梁歪”、“正人先正己”,只有首先拿“官赖”开刀,才能起到杀鸡儆猴、以儆效尤的作用;到时,那些民间的“老赖”们,才会重归诚信为本的正常轨道。

  其次,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中的“老赖”,无论他是因为借债不还,还是以公职人员身份替人担保而成为连带债务人,都必须要求其限期偿还,万不得已还可以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对所涉债务数量巨大的公职人员,除采取查封个人及家庭成员银行帐户、查扣个人及家庭不动产等强制措施外;还应该调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及资金用途等,看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以便作进一步处理。

  再有,“官赖”在社会中的负面效应远远大于民间“老赖”;如果不能得到根本治理,将削弱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所以,强力惩戒“官赖”,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及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必然要求。(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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