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时事政治 >> 正文
究竟谁在拿法律“投机倒把”?
http://www.scol.com.cn(2016-11-16 8:03: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现年71岁的北京人周新生,因涉嫌“投机倒把”被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近20年。公安机关扣留了当初对周新生侦查时的财产价值近100万元,至今没有返还。经历了10余年的诉讼拉锯战后,周新生近日再次向廊坊市中院提请国家赔偿,要求公安机关返还并赔偿扣押了其20余年的财产(据11月15日《京华时报》)。

  一般来说,警方办案有两个常识问题需要明确把握,一是立案的罪名应当合法,既不能随意“杜撰”罪名,在某项罪名已经被明确废止的情况下,要么无罪结案,要么以相关合法罪名进行重新立案。其次是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的查封和扣押,在案件经过法院判决之后,除了判决罚没的财物之外,其余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在这起耗时长达近20年的案件“侦办”中,河北廊坊市香河县公安局至少存在这两点有悖常识的违法行为。“投机倒把罪”在上世纪97年10月1日就已经被明确废止,虽然周新生在95年被以“投机倒把罪”立案,警方也对其作出“劳教”处罚。但从97年之后至今,警方任然以“投机倒把罪”对其侦办,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是一种“莫须有”。明显是在违法办案。

  此外,在对周新生立案侦办的过程中,当地警方以办案之名将周新生几乎所有“值钱”的车辆等财物共计近100万元予以扣押,即便周新生已经为“投机倒把”付出了劳教代价,警方任然以案件在侦办中为由,拒绝归还被扣留的财物,甚至在国家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督办的情况下,当地警方依然没有归还的意思。用早已被国家明确废除的罪名进行长达16年无休止的所谓“侦办”,又以案件正在办理中拒绝归还被扣押的上百万元财物,这不仅是荒唐透顶的违法办案,甚至可以说是在借办案权力非法占有公民合法财产。

  在坊间有句话,司法部门是“狗X衙门,只进不出”,意思是说只要被司法机关扣押拿走的财物,就不可能存在返还一说。尽管这话有些偏激,但事实上因为查封扣押涉案巨额财物最后拒绝归还甚至不知所踪的案例,在最近几年的媒体报道中还真不鲜见。去年有媒体报道,22年前,同属河北省的沧州市民张家瑞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家中多幅书画被检方扣押。尽管此后证实该批画作与案件无关,但张家瑞连续追讨了12年,仍然没有追回原画。为此,张家瑞将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4月,中青报一篇《千万元财产开庭前被过户给办案单位或个人》报道,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4年前,甘肃富商陈一超被检察机关认定行贿30万元一辆小车后,办案机关将其至少上千万元财产转走,在这些财产中,3辆车被过户到了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两辆车被变更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名下。此外,至少952万元资金曾转入甘肃省纪检干部、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个人账户,其中一笔转账,还是在银行工作的纪检干部之妻经手的。难怪连受访学者都痛斥这是“新的腐败”。

  其实,公民的合法财产不仅有国家法规的严格保护,对办案机关在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的侵占行为,同样也有着明确的法律认定。无论香河县警方对周新生上百万元扣押财物的拒绝归还,还是以往被媒体披露的各种“新的腐败”实质上都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和两高针对刑事国家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但由于大多财产权被侵犯者由于涉嫌违法犯罪在先,往往出于“财去人安”心理,不敢与办案机关去较真,无形中也“娇惯”出某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行为失范和“特权”心理,使得类似这样的案例层出不穷。

  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不全在于法规制度数量上的多少,而是取决于社会尤其是掌握司法权的部门和人员敬畏法规制度的程度,某些司法机关和司法执法人员,之所以漠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对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任性处置,实际上就是把自己既摆在了法律的同等位置又不尊重法律,是在拿法律进行“投机倒把”。在这样的特权思维支配下,不仅办不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件,更无法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因此,在全社会民众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均有明显提升的现实面前,如何让纪检监察、司法、执法部门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够充分敬畏和尊重法律,严格规范自身的司法和执法行为,让每一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都能感受到法治的威严和公平并“心服口服”,显然更是真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