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艰苦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报酬。比较常见的有高温津贴、低温津贴、夜班津贴、生育津贴等。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津贴在现实层面均不同程度地遭遇落地难,有的津贴甚至沦为“纸上权益”。 比如夜班津贴,有的地方标准甚至已沉睡20年。 (10月11日《工人日报》)
对于津贴这个字,我们并不陌生,所知道的就有高温津贴、低温津贴、夜班津贴、生育津贴等,然而,津贴往往是“纸上权益”的代名词。何谓“纸上权益”?就是只出台了规定,但是落实不到实处的权益。落实不到实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则是法律执行不给力。而法律执行不给力也是有原因的,一方面是现实过于复杂,法律不是万能的,另一方面执法成本过高,执法困难过多。既然出现“纸上权益”,足以说明依目前的情况,是难以实现的,既然无法实施,那就干脆取消。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毫无疑问,发放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但津贴却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拿得到的。而对于津贴发放的无力感,媒体也每年都在呼吁,可始终很难落实到位。比如高温津贴,年年强调年年空。还有低温津贴。《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对于低温津贴的发放,有关部门始终没有出台具体政策,亦没有制定关于低温作业防护的相关规定。为何不出台具体政策,显然是意识到执行的困难。
那些“纸上权益”,只不过是有个名词,但却没有实质性内容。中看不中用。比如夜班津贴,即便是能够拿到手,也是少得可怜,因为有的地方标准甚至已沉睡20年。上海、江苏、山东等地,执行的仍是上世纪90年代的标准;湖南执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河北执行的则是2008年的政策。夜班津贴未能随着工资上涨水平随之调整,甚至出现了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费最低为4.4元的现象。这样的夜班津贴还有何意义?
权益,本该是实实在在的,是容不得半点马虎的,但“纸上权益”却只是看起来很美,却没有实质性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恰恰是在恶心劳动者的尊严。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任重而道远,在我看来,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无妨先剔除那些“纸上权益”,先将能够实现的权益先实施起来,然后逐步完善。唯有其如此,才能让劳动者的权益获得该有的尊严。(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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