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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显然比掩盖家丑更符合法治精神
http://www.scol.com.cn(2016-10-20 7:58: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陆玄同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1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某明星离婚案官司与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引发大批媒体和群众围观。  

  就在“吃瓜群众”苦苦张望等待结果之时,19日新华社发文批明星拿家丑来炒作,文章称,作为影视明星,把家事当公事,拿炒作家丑来扩大社会影响,实在令人不齿。  

  “家丑不可外扬这是国人千百年来信奉的儒家教条思想,这句从小耳濡目染的话也是传统中国人的一个生活准则。诸如该反省就反省的“吾日三省吾身”。该忍让就忍让的所谓“忍为尚”。该宽恕就宽恕的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该隐瞒就隐瞒的如“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但当下家庭矛盾呈现复杂多样性,不见得一个忍字或者依据道歉就能解决。况且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孔圣人也主张“以直报怨”?那我们将处理不了的“家丑”掰开诉诸于法律又有何不可呢?倘若时至今日,依旧拿这句话当道德棒喝,显然有些不合时宜。  

  毕竟每个人有自己的处理事情的方式,而对于个人行为是否得当,应该由法律做出裁决,而不是在法律结果尚未可知的情况下,媒体先入为主作恶意揣测。  

  对于王宝强来说,“自曝家丑”式的维权,或许更符合法治精神。他首先是一个自由公民,其次才是明星。正如新华社文中指出的,一个明星的婚变和一个普通人的婚变并没有什么区别,是利益让它产生了区别。但是纵观王宝强离婚案整个事件中,他得到了什么利益?除了那部尚未上映的电影有潜在的收益外,无疑他是最大的受害者,最起码在大多数网友的眼中是这样的。  

  所以说,明星的婚变与普通人的婚变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他的名人效应,他是聚光灯下的人物,一旦婚变被娱乐记者抢先爆料,那他就只能被动的被舆论的浪潮裹挟,失去话语主动权,他就只能陷于舆论中心无法自拔。这种所谓“自曝家丑”,源于他深谙“先发制人”的道理,别人爆料不如自己说,他不过做了一个聪明人该做的事情。  

  俗话说,理越变越明。在当下这个法治社会,“家丑外扬”或许具有更积极的意义。其一、通过借助法律或者家庭外部力量来解决家丑所蕴涵的矛盾、冲突或问题,而事实也反映出来,王宝强的个案所包含的复杂问题,戳中了民众对于爱情、婚姻的情绪点,因为法律审判的结果很可能影响他们的婚姻观,法律观,价值观。其二、家丑中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自以为理想的方式向他人倾诉,从而宣泄在婚变中所受到抑制的情绪,寻求心理上的安慰或精神上的支持。  

  谁能说王宝强没有进行过一番痛苦的心里挣扎呢?如果宝强认为这“家丑”根本无法内部消化,迟早要诉诸于法律,倒不如省了既尴尬又无效的沟通过程。  

  而事实上,“家丑不可外扬”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的法治层面上,还是源于家庭或宗族的父权制,这些人往往是家庭内部的“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而他们的处理措施完全是依据死板的条条框框抑或个人好恶,根本谈不上任何公平。如果家长本人就是家丑的始作俑者或出丑人,事情就永远得不到公正的处理。  

  所以,跳出家丑的概念和束缚,或许法律能够给出一个更公正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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