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请正视“吃雪饼没变旺”举报人的正当诉求
http://www.scol.com.cn(2016-10-27 7:45:2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谢先生看到超市销售的旺旺雪饼包装袋正面显著位置用较大字体标着“天天吃旺旺 运气会旺哦”的广告语,便买了一袋单价5元的雪饼,但他认为自己的运气并没有因为食用它而变好。他认为食品所在超市和生产厂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提供该产品能让运气变旺的依据或证据,如不能,此产品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己应获得500元赔偿。而令他愤怒的是,他怀疑投诉后自己的信息被泄露。谢先生说,过去这段时间他害怕被别人骚扰,几个晚上都睡不着觉,更害怕出门,“感觉周围的人都在看我”(10月26日中新网)

  不管谢先生的投诉是否合理,这暂且不说,先说说作为消费者,投诉后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儿。投诉后竟然连投诉者的姓名和其他信息都被主管投诉的部门泄露了出去,致使谢先生被别人骚扰,给他的精神上带来了伤害,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如此,他就有权去质问,究竟是谁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

  报道中称,为了维权,谢先生先是给江南区纪委监察局寄去了一封检举投诉信,希望江南区纪委监察局可以给他一个说法,但江南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办称,如果涉及泄露公民隐私,应该通过法律维权,这不属于纪委监察部门的职能范畴。而在法学教授洪道德看来,谢先生的举报函被人拍照发到网上,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只有隐私的泄露产生了使受害者不堪其扰自寻短见或者有人借此上门骚扰,甚至对受害者使用了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等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才会受理。

  如此看来,这就存在着一个很大的漏洞。试想,如果今后举报人的信息再被泄露,那么只要是“后果不严重”,这类任意泄露举报者信息的行为就可以大行其道,这听起来非常不合理,也很可怕。如此,谁还敢去举报社会上的一些假丑恶现象?信息被泄露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就不属于侵权,只有严重到一定程度才属于刑事案件,否则,只能是民事侵权,这听上去显然不合情理。

  更有甚者,根据洪教授的说法,如果只是“举报信上网没有对他的个人信息进行掩盖”,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这既不是社会治安案件,也不是刑事案件,公安局、派出所无法受理。这就是说,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管投诉的部门就可以随便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吗?“吃雪饼没变旺”举报人:谁公开了我的举报信?”举报人问得好。难道谢先生自杀才算“后果严重”?为什么没有事前的预警机制,只能出了大事才能受理吗?

  哪怕是谢先生投诉商家欺诈,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平时消费者遇到商家涉嫌欺诈的广告铺天盖地。商家广告宣传上的文字、画面等,很少与事实相符。例如,广告或产品上面的文字、画面都标明是“牛肉面”。可是实物中并没有牛肉,一块牛肉都没有。而这种情况,在不少国家就算欺诈。比如肯德基,其全家桶广告里是满满的一桶鸡翅,但实际上少之又少,也曾被国外消费者索赔2000万美元。

  所以,商家的广告一定要与事实相符,否则,出了事就要吃不了兜着走。就是真以“吃雪饼没变旺”起诉,也不能仅当一个趣闻来听。多年来,我们作为消费者早已习惯了商家的欺诈,对商家广告或产品的标注好像都已麻木了;那些漂亮词语或画面,或真或假,就是少有人去较真儿。如果真去较真儿,商家打擦边球甚至涉嫌欺诈行为,就会收敛许多。

  总之,一定要正视“吃雪饼没变旺”举报人的正当诉求。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是一件小事。哪怕目前法律的规定没有那么严重,可也需要今后进一步修订,否则,作为弱势的消费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