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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放行超载车应追究刑责
http://www.scol.com.cn(2016-10-25 15:06: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何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黑龙江依兰县的松花江渡口,是超载大货车前往哈尔滨的必经通道。过往大货车无不迎头在警车旁停下,只要“上了钱”,即可安然无恙扬长而去。记者调查发现,依兰县松花江渡口江南、江北,每天停靠着不同牌号的警车,过往超载大货车交钱后,得到放行。(10月24日《新京报》)  

  只要货车司机给交警“上了钱”,就可以畅通无阻的超载,治超沦为一句空话,这绝非黑龙江依兰县松花江渡口一地独有的现象,而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共同现象,近年来媒体已经曝光过很多起,甚至有地方的交警、交通等部门直接弄出了“超载罚款月票”,货车司机可以包月、包年超载。换句话说,货车司机给执法人员“进贡”,俨然成了超载的通行证,法律尊严和治理超载沦为笑话。  

  交警“收钱”放行超载车,或者弄出“超载罚款月票”,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变现,是交警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以伤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代价,与超载货车司机双方达成不当利益的共赢。按照法定的执法,交警对于超载的货车司机要开罚单给予处罚,标准比较高,所有罚款所得全部上缴国库,执法交警个人收不到一分钱现金,说白了就是得不到实惠。交警“收钱”放行超载车,收的“保护费”直接进交警个人口袋,属于个人收入,不用上缴国库,对执法交警个人来说,肥了自己的荷包。而对于超载货车司机而言,上交给交警的“保护费”标准,远远少于法定的罚款标准,自己为超载行为付出的成本低了,超载司机也赚了。  

  但是,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说,交警“收钱”放行超载车行为严重背离了公共利益,危害巨大。众所周知,超载的大货车就是马路上的大“祸”车,极易引发车祸,很多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与货车超载有关。而且,货车超载对道路损耗相当严重。交警“收钱”放行超载车,实际上就是公开纵容超载,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从法律层面说,交警“收钱”放行超载车,实质上就是典型的受贿行贿犯罪行为。交警充当超载货车司机的保护伞,又涉嫌渎职罪。从这个角度说,对于交警“收钱”放行超载车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涉案交警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像所在单位领导说的辞退了事。实际上交警“收钱”放行超载车、“超载包月罚款”现象难以根绝,原因之一就是违法成本太低,发生这类事件之后,各地往往辞退涉案民警、临时工,对单位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了之,基本上不会追究他们的受贿罪、渎职罪。  

  另一方面,必须想方设法降低物流成本,让货车司机在守法前提下也有钱可赚。同时,必须提高超载违法违规成本,给交警“进贡”的要追究他们的行贿罪,靠“一降一升”遏制货车司机超载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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