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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劳动法律法规不再冲突只是第一步
http://www.scol.com.cn(2016-10-18 7:50:3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两部,行政法规7部,部门规章15部,复函、答复139个,意见、通知等48个。然而,在上述劳动关系立法中,个别条款之间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专家建议,相关规范制定机关亟需对此进行清理。(10月17日《法制日报》)

  一周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一种答案是40小时,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最迟自1997年5月1日后实施此规定;另一种答案是44个小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那么究竟听谁的?在实践中我们已普遍接受了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规定,但从效力层级上来说,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显然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每周正常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44小时。类似的法律“打架”情况并不只是限于工作时间,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现行两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15部部门规章和众多复函、答复、意见、通知中,多个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毫无疑问,劳动关系立法领域规范亟待梳理 ,越快越好,这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规范冲突问题是我国劳动法中比较多见的现象。”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怪象?据了解,一方面是因为从改革开放开始至今,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法律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劳动立法速度较快,但是旧法废改却没有跟进,新旧法的冲突就在所难免;另一方面是因为劳动立法的部门立法较多,不同立法机构的规范设置之间容易发生冲突。另外,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也会导致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法律“打架”,坏处多多,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的难度,导致同样的案件作出完全不同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而且还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法领域的规范梳理是相当必要的,而且经过努力,最终也会达到“统一”的目的。不过,有法律是一回事,具体执法是另外一回事。对于劳动者来说,维护自身的权益还需要执法去体现。现在不难发现,尽管劳动领域的法律不少,但在执法方面却存在疲软现象。有法不依现象仍然严重。如何解决执法“规范”,同样显得很是重要。

  劳动关系立法领域规范出现“打架”,折射出劳动者权益的孱弱。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不仅法律法规要统一,在执法方面更要“规范”,不仅要落实到位,更要主动积极。(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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