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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理由退货”也应突出权益公平
http://www.scol.com.cn(2016-9-29 14:08:1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国家工商总局27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据9月28日《光明日报》)。

  在不少人的心目中,对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7日无理由退货”,往往都会理解成为“想退就退”,虽然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消费者网购的商品,除了规定的某些特殊商品之外,对大多数不中意或是临时起意购买的商品,确实可以“想退就退”。但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实施办法》还应当突出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权益公平,既要保障消费者7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也应当维护商家的正常合法经营,不能因为有7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规定,就对商家一些合理合法的拒绝一概否定。

  其实,名曰“7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中也没有对消费者退货的原因有任何限制性规定,但对不能“想退就退”的商品种类和情景设置的框框也是显而易见的,除了明确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之外,对其他三种性质的商品,包括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以及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也被排除于“7日无理由退货”之外。这样看来,能够让网购消费者7日内“想退就退”商品种类已经大为“缩水”,尤其是占网购消费主流的食品类和文化类商品,基本都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

  显然,排除由商品自身原因造成的不适宜选择“7日无理由退货”之外,制度的设计几乎是完全站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商家基本没有选择拒绝退货的权利,权益的“不公平”性显而易见。尤其赋予消费者退货的“无理由”,相信任何人只要站在商家位置上,都无法完全予以认同。实际上这样的制度设计,在给商家带来某些不公平和增加经营成本的同时,对消费者也并非完全是利好。任何商品在第一次交易出现退货之后,商品的“全新”概念就已经不存在,尤其是“7日无理由退货”付诸实施,同一件商品出现一次甚至数次退货的现象大有存在,但无论出现几次,最终都毫无例外还是会售出到消费者手中,商品经数次长途周转颠簸,看似“完好”的商品在实际使用价值上就很难保证是完好。维护了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利,损害的同样也是更多消费者购买使用新商品的权利。

  特别应注意的是,某些商品除了本身的使用价值之外,很多商品还包含着生产厂家的创新知识产权价值,比如某种服装的款式和设计制作选料等,生产厂家都可能为此付出了很多研发投入,“7日无理由退货”对一些以消费者之名蓄意侵犯商业利益的同类商家而言,无疑给“零投入”窃取提供了极大便利,尽管7日无退货看似时间短暂,能够在购买者手里停留的时间只有一两日甚至10几个小时,但这些时间对于蓄意侵犯技术秘密的专业人员已经足够。另外,对于某些喜欢试用新产品商品的消费者而言,只要愿意付出少许的运费,完全可以成为各种新商品的“周转站”。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可以加强,却不易放弃公平而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制度设计上缺失公平,保护的初衷最终也可能走向多重损害,如何既要保障消费者选择不满意退货的权利,也要给商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保留拒绝退货的选择,更需要经过科学严谨的探讨,“7日无理由退货”显然只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手段,真正目的还是实现市场交易的诚信与公平,尚若手段上存在偏激或顾此失彼,很难保证不会在付诸实施之后“按下葫芦浮起瓢”。(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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