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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无理由退货《办法》似“棉花糖”
http://www.scol.com.cn(2016-9-29 7:50: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奇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国家工商总局27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2016年9月28日《光明日报》)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并于9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看似对消费者的体贴更加细致入微,可在笔者看来,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作用,好似“棉花糖”——个头虽然不小,其实没多少实料。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看起来很细致,其实不然。《办法》只不过是将《消法》中的相关内容掰烂了来说,如果将不适用《办法》的相关商品排除出去,真正留给网购消费者的好处“干货”微乎其微。再者说了,消费者想要无理由退货,还得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说实话,从成本核算角度来讲,价值低的商品消费者不值得退;而价值高的商品往往又是消费者经过再三权衡后下的单,一般也不会退。果真是因为产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则完全可以按《消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说起这个“无理由退货”,有两个例子笔者印象比较深刻。一是房地产商潘石屹,他曾在房屋销售时使用过“无理由退房”。可在房地产本就很“火”的时候,这样的承诺无疑只不过是一个宣传“花头”而已。二是电视购物中同样使用了“无理由退货”这一招。对此笔者有亲身体验,电视购物中的“无理由退货”执行得还算不错;商家不仅对“无理由退货”有践诺,而且消费者还真没有任何额外费用支出。以上两例皆为企业行为,无论出于宣传也好,还是为了培育顾客群体也罢,都不会给消费者带去实质性的损失,用用也无妨。

  可是,让笔者不能理解的是,国家工商总局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何也搞这种实用价值不大的“花架子”?《消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消法》中已经有此项规定;说得不好听的话,工商总局再出台此《办法》,真有点“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消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够细致,则完全可以对《消法》进行修订和补充,何需单独再出一个《办法》来博人眼球?好像不如此,不足以说明工商部门都非常尽职尽责了似的。

  其实,《条例》也好,《办法》也罢,不是越多越好,而是执行到位最佳;与其挖空心思整“新品”,不如把已有“产品”做精致。(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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