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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广告”字样,让付费搜索“坦荡荡”
http://www.scol.com.cn(2016-9-1 7:44:2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磊磊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8月31日《广州日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历经锤炼,终于将在9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互联网+”背景下约束广告行为的法律规范,可谓众望所归。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首次将互联网付费搜索定性为广告。标明“广告”字样,明显区别于自然搜索结果,在医疗搜索事件频出的当下,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一直以来,不少网民都会有类似的体验:伤风感冒,在搜索引擎中键入症状,出现的却是一堆医疗机构。且推广字样比较隐晦,稍不留意就会被误导。在天猫、淘宝等购物网站搜索商品,弹出的竟是一波“热销商品”、“掌柜推荐”,而非自然搜索的结果,对消费的实际需要造成或多或少的干扰。自然搜索结果与竞价排名广告混杂,亦并无明显的区分,消费者往往会步入纠结或是掉入陷阱的境地。

  今年五月,备受瞩目的魏则西事件更是引起社会轰动。百度医疗搜索再次被推至风口浪尖,同时也激起公众对“付费搜索是否应当认定为广告”的大讨论。事实上,魏则西事件只是一个发端,从某种程度上加剧着对付费搜索的定性。

  长期以来,关乎付费搜索、弹窗广告、推销软文等讳莫如深的广告形式,其争议从未间断。朋友圈被各种微商广告弄得“乌烟瘴气”,“牛皮鲜”式的弹窗广告更是让人防不胜防。伴随工商总局正式发布《暂行办法》,意味着付费搜索视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统一接受监管。

  如果是互联网广告,就大大方方地标明“广告”字样,无需遮遮掩掩。从某个角度来说,此举并不会折损竞价排名的推广效果。如今的消费者,并不是觉得广告本身可怕,而是虚假广告、隐形广告、低俗广告充斥着网络空间,造成“万恶的广告无处不在”的混沌局面。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迅猛,只是数量在骤增,然而给网民的感受却是“一团乱麻”。一方面各种粗制滥造的广告混迹于网络,破坏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有些暗藏风险的广告的确诱发了某些现实悲剧,社会影响恶劣。也正是在这样的语境里,《暂行办法》如期出台,从宣传企业的角度出发,看似会削弱付费搜索的宣传优势,实际上是对搜索引擎未来发展的一种“松绑”。

  而将商业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是基于“更加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的现实需要,也在市场运行的预期之内,更是互联网宣传领域的一大进步。既然是广告,大可不必像是给消费者“设埋伏”,做广告就“坦荡荡”地做。精良的商品、优质的广告,从来都不用担心缺少消费者的关注。

  醒目标明“广告”字样,只是规范实施的第一个动作,保证商业推广的广告形式不会“走形变样”,除了网站自身要自律自纠、维护新规,还需要众多部门的合力而为、厉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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