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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搜索≠竞价排名
http://www.scol.com.cn(2016-9-1 7:43:3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页面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8月31日 《广州日报》)

  网络也是一种媒介,商家既然可以在报纸、电视、电台上做广告,当然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宣传自己的商品。所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允许商家付费在网络上推广商品或服务,标志着互联网广告有了合法的身份,羞答答地从幕后走向前台。

  商家不但想在互联网上做广告,而且想保持第一个网络页面的第一位置。显然,同类商品的第一把交椅关乎了广告效应,大家都想争夺,因此,排名问题随之而来。以往,网络企业暗地里采取竞价的方式处理商品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的位置。但竞价排名给公众带来误导,特别是医疗广告,让不明真相的网友上当受骗,因此,竞价排名广遭诟病。付费搜索名正言顺之后,互联网企业如何对引擎搜索的广告商家排序?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其实,解决排序问题并不难。按我们一贯的排序办法,用商品名称中首个汉字的声母排序,就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当然,互联网企业也可以更人性化,提供多种排序方法,比如与搜索者的距离排序,比如按规模和影响力等。总之,付费搜索≠竞价排名,无论是哪一种排序方法,都不能以广告费的多寡作为参考依据,而应体现公平性。

  互联网广告接收广告也应有底线,醒目地标注“广告”,严禁竞价排名,这是其一。再者,付费搜索成广告,网络成商品推介的平台,但互联网也要对广告商品的真实性把关。比如认真审核商家提交的荣誉证书,严查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是否有欺骗嫌疑等等。一言以蔽之,互联网企业严格按要《中华人民广告法》来审核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我们希望互联网企业不被数钱的喜悦冲昏头脑,用公平的排序方式,以真实可靠的内容,为广告受众负责。(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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