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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调取应该做到有法可依
http://www.scol.com.cn(2016-9-22 8:01: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谢晓刚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9月21日《扬子晚报》)

  对于公检法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此项规定,估计很多民众都会有不同的反应,认为此前对于办案需要调取电子数据似乎也有过类似规定,而且无论是涉案单位还是个人都会无条件予以配合。还有民众会质疑,无论有无规定,作为国家公器的公检法部门本身就具备调取各行业及个人电子数据的权力,亦无所谓再进行一次联合下文。

  事实上,依法治国,不仅仅是要求全体民众遵纪守法,更多的是要求政府部门要做到依法行事,这是一个全民互动的过程,不存在着对立面。一个国家的秩序井然,除了法律的完善外,更要做到人人平等,人人依法行事,任何事情都做到有法可依。

  从这个角度来说,此次公检法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显得很有必要,也非常重要,毕竟法律是社会民众服务的,是全民必须遵守的一种规矩。当我们在呼吁个人隐私保护的时候,应该意识到国家公器部门也必须率先垂范,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当自然包含着人们的隐私权。

  不能因为你提执法部门,不能因为你代表着国家,就可以针对公民进行任意的调查,对于公民信息也可以随意进行查封或调取。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这种现象必须进行有效规范,执法者首先是个守法者,而这个法就是一个尺度问题。就如个人电子数据信息,什么时候可以进行调取,什么时候不仅不能触碰还必须加强保护,这些都应该有个界线。让执法者执法有据、有度,也让民众能够监督有关部门是否规范执法。

  明确刑事案件对电子数据调取的相关规定,实则是对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一次完善和界定,是对公检法在调取电子数据过程中责、权、力的明确划分。但却缺乏对执法部门过失执法的追责条款,比如什么情况民众有权拒绝执法部门调取个人电子数据,执法部门调取电子数据后该做到哪些方面的保密工作等等。

  总之,电子数据调取应该做到有法可依,但也不能任意调取,既要利于案件侦办,又要保障好公民个人信息不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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