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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贪官缓刑过滥有法不依
http://www.scol.com.cn(2016-8-22 8:52:32)  广州日报    编辑:盛飞
作者:毕晓哲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最高检18日出台规定,明确对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的法律监督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以化解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问题。(11月18日《京华时报》)

  新规定的出台有其必然性。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这么高的比例,足以说明缓刑、免刑有被审判机关“过度使用”之势。

  但必须认识到,目前缓刑适用的硬性条件只有两个:一个是犯罪人被判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这是个“硬杠杠”,法院一般不会突破。但另一个适用缓刑的条件却比较“软”,如:“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这才是导致个别法院“滥用缓刑”的最大漏洞所在。真正把可能被滥用的“漏洞”堵住,不可能因为多了一级检查院的审查就能解决。

  所以,笔者认为在增加上级检查院对职务犯罪“审查权”同时,最关键的还是从制度性预防着手,不妨从修订缓刑适用法律规定入手。让可适用缓刑的“另一个条件”刚性起来。事实上最高法院对此就有有过明文规定,如在1996年就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让上述规定真正执行起来,亟待从《刑法》和量刑方面构筑起另一道“防火墙”。

  另一方面,检查机关本身在法律监督上应“硬”起来。据介绍,“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这个比例为什么这么低?不乐意抗诉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同样需要检查机关从内部规章和规定上采取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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