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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体现制度硬度
http://www.scol.com.cn(2016-8-31 7:44:2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闲语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8月29日新华网)

  在今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一个多月之后,中央再次出手制定实施了《意见》,直接指向干部“带病提拔”问题,从这个趋势而言,对于党员干部的管理不仅没有松弦,反而更加严实。在《意见》开篇有这样一句话尤其引入瞩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不要以为这是常规的套话与引语,一口气抛出“三大条例”确实少见,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意见》的“硬”度。

  “选拔条例”是正面标杆。应该怎样选拔干部,按照啥标准去选拔干部,清清楚楚。总体而言,《意见》的正面导向是明确的。用人导向明确,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选拔任用干部;聚焦干部选任,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明确要求规定;突出问题导向,《意见》就是要着力解决问题,要有具体的举措,更要有长效的机制和办法;务实管用,意见没有啥虚幻的描述,针对问题,开方抓药,具有极强的操作性。换句话说,对于各级部门和领导干部而言,如果认真遵照这个《意见》去落实,干部“带病提拔”就会最大限度的坚守,就会形成风清气正的干部选任环境。

  任何一项政策意见的实施都必须要在责任落实上下功夫。如果责任不明确,责任不具体,就会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意见开宗明义提出“落实工作责任”,就是要列出负面清单,哪些不该去做,做了有啥后果,《意见》压实了具体责任。比如“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谁的责任谁去认领,一旦出现了“带病提拔”,不仅要以此为参照,更要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进行责任追究。这就倒逼了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做到源头把关,否则自己就要被问责。同时,也有效防止了少数领导干部干预干部选任行为。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旦让制度“带电”,自然就会让干部充满敬畏。在《意见》中对问责情况进行了细化明确。注重经常性监督检查,这应该是抓好源头治理的关键,要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在平常,要贯穿于具体的工作。注重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倒查,按照干部选任程序和环节,谁出现了问题,就逐一追溯问责,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防止问责防空炮。注重严肃追究责任,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更要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尤其是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多维的问责板子打向了不同的对象,这就让《意见》充满了制度威力。(作者系天府评论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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