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一村民为自己87岁的老母亲办了13桌寿宴,但当天就被举报违规办宴席,随后,这位村民被要求缴纳650元,一份现金缴款单显示,这笔钱是“违规办宴席认识费”。南坝镇纪委表示,该村民违反了村规民约,故做出上述处理。(8月24日成都商报)
村民为自己87岁的老母亲办寿宴,是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为给疾病缠身的老母亲冲喜,这是人之常情,是对老人的一份孝心。而且办的规模也不算大,以自家人为主,兼带请了少部分邻居。这样的寿宴不仅不应该反对,不应该处罚,而且值得提倡。
而当地镇纪委以这位村民违反了《村规民约》为由,对其进行罚款,显然管得太宽了。各级纪检委的监察对象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大中小国营企业中的党员及领导干部。纪委不去管应该管的对象,却来管一个普通村民,显然是越轨了。再说,即使要管,应该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去管,而不应该用所谓的“村规民约”去管,毕竟“村规民约”代表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另外,就算用“村规民约”来约束村民,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看是不是合乎公序良俗。
村里搞“村规民约”来约束村民,这个是可以的,但不能太过。按照这个“村规民约”,只有老人在80岁和90岁时才能办寿宴。那么,如果有的老人生重病了,那么是不是这辈子就看不到别人为他祝寿了,这也未免太残酷了。再说,难道家里人,亲戚朋友就不能在老人生日那天热闹一下,让老人高兴高兴吗?因此,作为纪检部门,如果要管的话,应该去约束一下“村规民约”的制定,对不合法不合理的,与国家法律抵触的“村规民约”要促其纠正。
纪委用“村规民约”来管普通村民,显然管得太宽了。纪委既不是村民组织也不是村级领导班子,去处罚村民显然是不合适的。而且就算给村民进行批评教育,也是各级官员应该做的工作,怎么能让村民出“认识费”呢?
如果用“村规民约”对村民任意进行罚款,势必会形成乱罚款,乱收费的情况。如果纪委夹杂在其中对村民用“村规民约”进行处罚,那就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可能会让纪检干部不再把心思用在原本应该做的工作上,而是把眼睛盯在普通民众身上,因为这种办案可能更容易些,毕竟普通老百姓没有什么后台,即使对他们处罚重了一些,他们也没有什么还手之力。(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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