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一村民为自己母亲办寿宴,但当天就被举报违规办宴席,随后,这位村民被要求缴纳650元,一份现金缴款单显示,这笔钱是“违规办宴席认识费”。(8月24日 《成都商报》)
据被罚款的南坝镇龙湾村村民曹某说,自己87岁的母亲一直有病在身,此前没怎么好好过生日,按照当地说法,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办个寿宴冲喜。8月10日,曹某为母亲在镇上一饭店办寿宴,共设宴13桌。当天下午,曹某接到村干部打来电话说其办寿宴违反了村规民约,并要到镇纪委接受教育、写检讨。8月11日,曹某向龙湾村村委会缴纳了650元罚款(按每桌50元计算),并写下了一份检讨书。所开票据是一张现金缴款单,收款单位为龙湾村村民委员会,摘要一栏中注明“违规办宴席认识费”。
好一个“违规办宴席认识费”,不仅让我们脑洞大开增长了见识,也着实领略到了此村规民约的威力。据乡村干部回应,南坝镇人口众多,经济比较发达,近些年来,当地居民办宴席请客的风气日渐上涨。为了制止办宴席的风气,当地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参照了当地对党员和干部办酒席的规定。其中规定,家里子女结婚的时候可以办宴席;老人去世可以办宴席;老人在80岁和90岁的时候可以办酒席。符合办酒席要求的住户,必须先向当地村委和社区写申请备案,且数量不得超过40桌。
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它是基于法律的授权,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为了制止宴席大操大办风气,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把办宴席的规定写入村规民,出发点是好的,也会对村民起到一定的善意指导和有效约束。但指导和约束,不等于强制,更不能僭越法律设定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一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合法组织,且以上主体要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行为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同时,《行政处罚法》还规定,罚款只有省一级的人大才有资格设定。显然,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没有处罚的利权,更没有设定处罚限额权。“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如此违反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即使已经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又怎能来约束村民?
至于具体到哪种年龄段的人可以办宴席、办多大宴席以及哪种年龄段的人不能办宴席,或者要办宴席是否需要申报,这是村民的私权问题,谈不上有错,更谈不上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村规民约对其苛刻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有悖于人之常情,这更是对村民私权的侵害。
此外,对于龙湾村的村规民约,很多村民表示只在大会上讲过,都未看到村规民约书面内容。事后,宣汉县南坝镇纪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找到龙湾村的村规民约书面内容。纪委工作人员询问龙湾村干部,对方回复称正在修改完善中。一个村民不知晓、未曾见到的村规民约,其在制定程序上的合法性也存在质疑。
一个与法律冲突、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不但不能起到约束村民、转化民风的作用,反而因其对法律的践踏和亵渎,在村民中引起不良的示范作用,有违于依法治国的法制精神,有碍于社会法制化进程的推进。
一个地方风气的扭转,靠风行草偃的道德教化,靠先进典型的风尚引领,需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而企图靠僭越法律的强制处罚,靠简单粗暴的一纸村规民约,只会事与愿违,实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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