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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打赏”别变味成索要
http://www.scol.com.cn(2016-8-29 14:23:1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何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南京,如果你走进一家餐馆,发现服务员的工作服上都印上了带有二维码卡牌时,不要惊讶,因为南京一些餐馆已经开始兴起了以扫二维码方式进行“打赏”。对服务员满意你就扫一扫,金额多为3至5元。(8月28日《金陵晚报》)  

  虽然我国没有付小费的消费习惯,但在互联网时代,餐厅引进网络“打赏”机制,充当小费,加强餐厅服务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这本身并无不可。一方面,消费者付出的“打赏”金额并不大,一般几块钱、十来块钱,不会让消费者多掏太多的钱。另一方面,可以适度增加餐厅服务员的收入,进而调动餐厅服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水平,让消费者更舒适的享受消费。换句话说,餐厅“打赏”制有利于促进餐饮业良性、健康发展。但是,关键问题是,餐厅“打赏”制在操作中不能变味成强制打赏或者间接的强制“打赏”,消费者不给服务员“打赏”,享受到的服务水平就打折扣。这不仅背离了餐厅“打赏”初衷,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不管是消费者给餐厅服务员“打赏”,还是直接给小费,前提条件都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即便是网络上的给文章“打赏”模式,也得尊重读者的自愿原则,并不能强迫网友必须给自己点赞的文章“打赏”。从这个角度说,餐厅推出“打赏”机制,必须尊重消费者的意愿,要由消费者自愿、主动“打赏”,消费者也可以不“打赏”服务员,要谨防和制止服务员通过苦苦纠缠等方式主动索要乃至强迫消费者“打赏”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不管消费者在餐厅消费时,有没有给餐厅服务员“打赏”或付小费,都理所应当享受优质服务,这是餐饮企业作为服务供应者应当承担的义务。而且,不“打赏”的消费者,与其他有“打赏”的消费者享有同等的服务水平,两者之间不应有差别待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餐厅服务员给有向他们“打赏”的消费者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而对于不愿意给他们“打赏”的消费者报以冷言冷语和慢悠悠的服务,降低服务水准。这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歧视,也不利于餐饮行业服务水平的提升,这种现象必须防止和制止。  

  事实上要切实提升餐饮行业的服务水平,餐饮企业确实可以用好互联网技术,除了引进“打赏”制之外,还可以推行消费者点评制,让消费者对餐厅服务员的服务水平、服务态度进行打分点评。消费者既可以给优质的服务员“打赏”,也可以给优质的服务员给好评,还可以给自己不满意的服务员差评。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优质服务员,倒逼服务水平不高的服务员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整个餐饮企业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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