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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赏机制”不应放任自流
http://www.scol.com.cn(2016-8-29 7:55:3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随着发红包的兴起,京城越来越多的餐馆引入了“打赏”机制,如果对服务员感觉满意,顾客可以现场扫二维码支付“赏钱”。对于收费新模式,没有给小费习惯的中国消费者普遍表示反感。记者走访了解到,个别餐厅实施的打赏制由自愿走向索要,经消费者投诉后餐厅已紧急叫停。对此,中烹协及消协人士则直言,打赏制必须建立在顾客自愿的基础上,店家提升菜品和服务质量才是经营王道(据8月28日《北京青年报》)。  

  平心而论,尽管中国消费者没有给小费的习惯,但在实际服务消费中,如果服务员为消费者的提供的服务足以让客人感动,不得不另外付出一点费用表达自己的感谢时,无论是微信打赏还是给付现金,无疑都是正常的,既不违反相关规定,也不应以中国消费者没有给付小费习惯而对企业或服务员有微词。况且,在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消费中,对服务热情的店小二给点“赏钱”,既很常见,也体现出服务消费的一种和谐关系。问题是这种打赏或小费给付一定要建立在消费者被感动的自觉自愿上,消费者可以打赏,但店家和服务员既不能主动“讨赏”更不能索赏。人们对一些餐饮店推出的微信支付“赏钱”之所以很反感,就在于某些店家或服务员在赏钱上过于“主动”,不是在用自己的优质服务去感动消费者,而是在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中主动或暗示消费者要给予打赏,这种违背消费者意愿甚至带有某种欺骗性的“讨赏”“索赏”,不但让商家的服务诚意丢分,也必然不会被消费者所认可。  

  实际上,无论有无给小费的消费习惯,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服务消费中,消费者在支付实际餐饮服务之外,另行给付服务员带有褒扬性的小费,都由消费者自主决定,给与不给,给多给少全凭消费者意愿。主动“讨赏”或索要小费即便在有给付小费消费习惯的国家也不会被允许,从北京一些餐饮店引入“打赏”机制后的实际运行中就不难看出,除了少数店家和服务员能够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之外,不少店家或服务人员不但明显带有“讨赏”“索赏”倾向,甚至还在提供服务之前,主动向客人提出“打赏”支持,尽管费用不多且是“固定金额”,但这明显有悖顾客意愿甚至对消费者缺少最基本的尊重。  

  虽然我们绝大多数消费者确实没有给付小费的消费习惯,但同样,绝大多数消费者也并不刻意反对在基于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对给自己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员予以“打赏”支持。然让人无不焦虑的是,一旦这种“打赏”机制被普遍引入,当商家为顾客提供的优质服务需要在实际“产品”消费之外另外付费,并且逐渐成为一种习惯,很难避免这种“打赏”支持不会成为另一种“涨价”甚至宰客手段,而且因为数额不大,基于维权成本和“面子”问题,一般消费者恐怕也只能“有苦说不出”。而商家推出这种“打赏机制”,虽然都是打着全凭消费者“自愿”的旗号,既是借助平台支付的“新生事物”,也不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但真正蔓延开来,普遍“被自愿”几乎不会出现例外。  

  显然,无论小费还是这种变相的打赏支持,只要含有“强索”性质,都属违法违规,市场监管部门在表明态度和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对引入“打赏”机制餐饮等服务企业阐明利害关系,从某方面说,引入“打赏”机制可以间接降低用人成本,激励员工的服务热情,提升服务质量,甚至可以增加员工实际收入;但副作用也是非常明显,一旦运行走偏,将“打赏”支持演变成被自愿的“讨赏”“索赏”,对企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就是致命的。而消费者更要理性看待这一现象,对确实让自己的“感动”的优质服务,可以酌情予以打赏褒奖,而对于用“热情服务”来换取打赏或用暗示与蛊惑等方式的“讨赏”“索赏”行为,既要明确拒绝,更要果断投诉举报。简而言之,餐饮服务业引入“打赏机制”,可以有序合规,但绝不能放任自流。(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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