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有关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不过,部分企业在发放“高温补贴”时打了折扣。(8月2日人民网)
奇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发实物绿豆,有的每天发一瓶2.5元钱的可乐,即使折算成人民币,也达不到规定的津贴标准。有的“发时间”提前下班抵津贴,让人哭笑不得。
面对这种情况,难免出现一片谴责之声。因为劳动部门规定在先,不得以物品抵扣高温津贴。因而这些企业明知故犯,均属违规。劳动者遭遇这种情况,也只得忍气吞声,一旦得罪企业,“可能就没法再在这里上班了”。
企业的高温津贴到底应该如何发放,行政部门有行政部门的硬性规定,企业有企业的难言之隐,职工有职工的盘算。三股道上跑的车,难以汇合到一起,福利受损的无疑是职工。
对打了折的高温津贴或画饼充饥的高温津贴,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照条文依规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操作层面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涉事企业都能搬出一堆的原因表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在大大小小的企业中,各家的经营状况总是千差万别的。效益好的企业,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犹如下毛毛雨;效益中等的企业发放起来要根据经营者的脸色行事;而一些效益差的企业倒未必不想发,只是手中无铜难以称雄。
因此,对于效益差的企业来说,实行一刀切的办法,只能是行政部门一厢情愿的事,让高温津贴只是看起来很美,在效益差的企业不仅高温津贴无法兑现,就连工资发放都是一件捉襟见肘、寅吃卯粮的事,到头来,容易在那些发不出高温津贴的企业在劳资关系方面形成不和谐的局面。
解决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的问题,还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因企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不能兑现高温津贴的企业,总不能采用杀鸡取卵的办法。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取得劳动者理解的前提下,让企业与劳动者共度难关,允许企业在资金的运转上采取休养生息的做法,总不至于眼睁睁地看着企业走向倒闭。只要企业与职工之间真正形成命运共同体的关系,上下一心,群策群力,使企业能起死回生,即使职工暂时得不到高温津贴,职工也不会苛责企业。当然,也有一个可行的补救办法,就是由工会组织根据经费情况适当为这些真正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发放高温津贴,这既是经济上的关怀,也是政治上的关怀。
对于效益好和效益中等的企业,要采取刚性的措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真正要严肃面对的是这样一种企业,即能发得出而不发高温津贴的企业,对这种故意不发或者恶意不发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有这样分别不同的情况,因企施策,才能保证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落到实处,同样也维护了政策的严肃性。(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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