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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枪手”获刑反作弊依然任重道远
http://www.scol.com.cn(2016-8-13 7:55: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7月15日,因帮助曾甲、曾乙和谢某找代考“枪手”,匡某被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匡某在本案中主动寻找并联系替考人员,安排替考人员住宿,并安排发放准考证,实施了组织行为,起到了组织领导的作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8月11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匡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据8月12日《检察日报》)。  

  替考等作弊行为,包括每年一度的高考在内,几乎所有事关前程命运的大大小小考试,这类现象基本从未杜绝过。尤其是高考、考研、公务员招录等“重量级”的国考,被查出的作弊方式更是五花八门,被揪出的替考则更体现出“市场化”。无论是替考或是任何方式的作弊,不但扰乱了正常考试秩序,给努力刻苦的考生带来极大的不公平,其对国家造成的潜在危害和对社会价值观造成的破坏也是非常深远。尽管国家和各地对每一场“大考”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乃至高科技,依然无法完全消除替考等作弊现象,甚至连替考等作弊的手段和方式也是“与时俱进”,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替考等作弊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  

  总所周知,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作弊和替考只属于道德纪律范畴,不但对一般的作弊、替考只是“批评教育”了事,即便是重量级“国考”查出的作弊替考也只是给予“不痛不痒”的行政处分,非但起不到相应的震慑作用,反而“助推”此风的愈演愈烈甚至形成了“市场化操作”。 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和首例“枪手”的获刑,标志着对替考等作弊行为的追究已经正式进入刑法范畴,替考等作弊行为也已有一般的道德规章“上升”到刑事犯罪。这对于预防和打击替考等作弊行为,无疑更具成效和震慑力。  

  虽然首例“枪手”获刑,其警示意义不同寻常,但我们也不可因此就认为“天下大吉”,出于对行为的升级和打击的严厉,替考等作弊行为从此就可以销声匿迹,事实上,无论是替考还是其他犯罪行为,再严厉的法律追究和惩处,都难以彻底消除犯罪现象。尤其是对“性价比”很高的这类替考作弊做犯罪,提高打击和惩罚力度,对于某些行为人来说,要么选择打消念头、放弃犯罪,要么则是选择更隐秘的犯罪方式,既达到目的又能逃避打击。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对于打击替考犯罪同样也是把“双刃剑”,他会客观上促使此类犯罪更加隐秘,更加难以查处,给考场预防查处会带来更大的难度。  

  不仅如此,从本案匡某的犯罪过程中就能看出,“枪手”犯罪很少是发自内心的意愿,要么是利益驱动,要么是“盛情难却”,尤其是在我们这个传统的人情社会,“盛情难却”所造成的替考犯罪,往往比利益驱使更能让犯罪的冲动欲罢不能,而对于某些拥有一定权力或一定经济实力的考生家长,他们在寻找“枪手”时,不但会“恩威兼施”,甚至包括替考败露后的各种应对方式都会周密策划,更包括对被刑事追究后的各种“补偿”。这就意味着,今后不但会出现对替考犯罪的查出难,还会在司法等各种责任追究中遇到更多的干扰甚至障碍,其涉及到的执法和司法公正,远比其他各种犯罪查处更复杂也更难应对。另外,除了直接替考和直接责任者被纳入刑责追究之外,对于间接责任的追究并没有明确的制度界线,用坊间的话说是“两可之间”,这就给利益输送、权力干扰甚至寻租留下很大空间和漏洞,给替考作弊查处与追究带来更多“技术”之外的挑战。  

  首例“枪手”获刑,反作弊依然任重道远,从古至今,出现在各种考场上的作弊与反作弊始终都是相伴相随,明代对于科举考试的作弊行为甚至采用“极刑”,却依然没有完全杜绝替考。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说到底只是大幅提升了替考等作弊行为的违法成本,在给查处带来更大挑战的同时,也对包括考场监督在内和司法等相关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相信随着立法的逐渐完善,惩治力度的加强和素质教育的不断提升,替考等考场作弊行为也一定会越来越“罕见”。(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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