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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职工维权缺的不是法律是法治
http://www.scol.com.cn(2016-8-26 8:06:4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19日报道了《大学女教师患癌被开除事件调查》,8月20日,兰州交通大学派工作组到博文学院对此事进行调查。8月22日,博文学院发出道歉信,承认“学院草率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属不妥”。8月23日,博文学院院长登门道歉,家属获得赔偿。近日,多名原博文学院教师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反映,他们与刘伶利一样,因为患病,有被学校开除的经历。(8月25日 《中国青年报》)

  员工生病后企业“养职工”一辈子吗?这当然不是。不过,解除劳动关系要依照法律而行。《劳动法》规定,患病职工有3个月到2年的医疗期,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并为患病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如今,保护劳动权益的法律很健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很浓厚。然而,刘玲俐维权从劳动仲裁到诉讼于法律,每一个程序都遭到学校的蔑视——提出劳动仲裁,学校不同意调解;诉诸于法律,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但校方一直未履行判决。学校强硬、无情而又藐视法律尊严,其嚣张气焰令人愤慨。假若不是刘玲俐病逝引发舆论普遍关注,校方肯定不会低头认错。可见,学校屈服的不是法律,而是媒体舆论和公众谴责。

  学校理亏在先,他们却不惧怕教师走法律途径维权,奉陪到底且无视法律判决,这与法制社会崇尚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想想也是,法院判校方恢复劳动关系,但学校就是置之不理,法院又能奈何?即便刘玲俐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兰州博文学院也不会放在心上,他们“临危不惧”的定力和无惧法律的嚣张,恐怕与校长运筹帷幄的官场人脉不无关系。可见,劳动者维权的劳动裁决和法律诉讼,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遭遇因人而异的尴尬。

  显然,患病职工维权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治。劳动者有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国家也有详备的法律法规,就算职工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但该怎么维权?能有什么保护权益?只要动动手指,在网上搜索一下,就可以找到答案。可是,劳动维权时常验证“店大欺客”的现实,若用人单位的强势,劳动者弱势,执法机关或将软化态度,劳动维权可能化为泡影。因此,很多维权者只寄托于媒体介入,舆论关注,而非神圣的法律。

  兰州博文学院态度过山车式的转变,这是媒体和公众的力量,是媒治的胜利。媒治的胜利不令人喜悦,刘玲俐的悲剧,让我们看到法治力量的冏境。我们是法治国家,法律法规是所有人敬畏的底线,触犯法律要严惩。敬畏法律,严肃法治,用人单位才不敢肆意侵权。(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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