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开始审议有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在北京等18座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8月30日中新网)
这种试点,无论试与不试,都可以想见一个事实,这就是:试了,肯定要节省侦查成本,节省法庭司法成本;不试,肯定多花费侦查成本和法庭司法成本。
法治建设与任何建设一样,都要讲究成本核算。就刑事案件制度而言,是不是要像追求经济效益一样,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这个问题应该是两股道上跑的车,不可同日而语。
司法实践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道底线,它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它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若在18座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的罪刑法定原则就将彻底改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试点做法得到认可,并最终上升到法律层面,首先改写的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改写后,罪刑法定原则将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随态度而变(尽管认罪态度是坦白从宽的构成要件,但其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绝不能忽略不计),将“随行就市”;改写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将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变为不再平等,谁有钱,谁就高人一等,谁无钱,谁就低人一等;改写后,罪刑相适应原则,将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变得不再“相适应”,重新“相适应”,视犯罪嫌疑人愿意捧出多少钱和能够捧出多少钱而浮动。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一旦形成制度,难免诱导人们算计“违法成本”。恶意杀死一个人,只要“认罪认罚”,花上一百万(假设),就可以免死。手里有五百万一千万,就可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将与自己有深仇大恨的一家杀个光,到头来,自己的人头可以安然无恙。这样的制度,只会让富人消费法律,让穷人成为法律的刀下鬼,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金钱面前变得苍白无力。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中,要求对于所有的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成功”后,这一刑法规定将要改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表明,不论富人穷人,犯同一罪行,在一样认罪的前提下,不能因为富人有钱认得起罚,而穷人无钱认不起罚,就判处不同的刑罚。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成功”,也必将突破现行宪法的框架。刑法可适时修正,而在现行宪法框架下,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无空间。(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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