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8月18日新华网)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长期以来“告官不见官”。反映出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漠视法律,不尊重原告,直至不执行法律判决,成“政府老赖”,削弱了诚信政府的公信力。北京高院披露,一年来,北京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达到587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的案件只有60件,部分区县行政首长出庭率不足1%。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一般公务都很繁忙。但是,如果离开法制轨道,就会越忙越乱、事倍功半。重大公共利益出现偏差,就会伤害群众利益,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跳出繁忙事务,积极参与应诉,本身就接受到一次次生动的法治教育。特别是败诉案件,可以从中吸取教训,找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的漏洞,对改进工作依法行政大有好处。同时,可以担当起履行判决责任人的义务,这是法治的理想状态。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民告官从隐身到现身应诉,体现的是国家机关对法律的基本敬畏,对涉及本机关诉讼案件的充分重视,对人民法庭以及原告的起码尊重。有的行政首长坐惯了主席台,作居高临下的领导指示。那是没有争辩、单向思维,而法庭是以争辩为主线,处于对立状态的特定场所。它并非你说我听、你打我通,行政负责人就有个适应过程。从被动应诉到“善诉”,从“现身”到“出声”,作见人闻声的法庭沟通,让诉讼人直接体验人民公仆的政策水平、理政能力。如果,是甩手掌柜,不懂法律,不知案情,一问三不知,出出汗,红红脸,可以成为学习法律、改进作风的催化剂。
总之,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民告官”,具有法治价值的深远意义。主要行政领导常到体验坐在被告席上的滋味,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慎言慎行,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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