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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任罪官,能留下什么?
http://www.scol.com.cn(2016-7-17 6:55:5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丁乔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7月15日《信息时报》报道,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引发关注的是,在2008年梁伟强就因为受贿15万元被判2年刑期、缓刑3年的刑事处罚,在此期间,梁某没有被开除,也没有调离岗位,而是继续在经发办主管全面工作,只是从主任降职到副主任。

  梁伟强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公众主要聚焦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国家干部,梁伟强受到刑事处罚后并没有被开除公职,依然在岗在职。第二,梁伟强受到第一次处罚后,不但没有被调离原来岗位,而且手上的拆迁大权毫发无损。第三,梁某自己受贿4300多万的同时,还向镇长、副镇长行贿现金及股权共计100多万元,引发公众对罪官留任结果的各种无限猜想,一个共同的问题被引出:留任罪官,能留下什么?

  2013年发生在广州萝岗区黄陂村的案例值得回顾一下。该村书记、村长、财务等两委全体干部共计8人因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刑,但是其中7人仍留任在村委会任职,有关部门的解释是“在集体经济社任职并不违规”,但是广州市纪委的回应是“很不合适”。这两起案例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罪官留任,岗位不变、权力不变。

  评论员陈广江认为:“获刑村官留任违背了常识,也突破了民众的容忍底线,必然会伤害居民自治组织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公众所说的“违背常识”,正是纪委所说的“很不合适”。站在党员干部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的角度来看,留任罪官的确违背常识,也很不合适。因为党员干部犯罪,既是对公众利益的盘剥,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更是对党章党纪党规的践踏。诚然,有的错误还不到开除的地步,但是刑事犯罪,则大大超过了一般犯错,即便是有再大的能耐,也不能将其视为继续留任的合理理由。如果期待留任罪官能够留下什么,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在触碰到刑法的前提下,都能继续留任,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将是巨大的,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执行将是岌岌可危的,更为重要的是,释放出来的不良信号,必然对纯洁党员干部队伍带来极大的负面消极影响。犯法而不受罚,对当事人来说,又会产生何种侥幸心理。鳌头镇的梁某,不正是因为罚而不责、继续留任,才为后来变本加厉、巨贪巨腐埋下隐患吗?事实也证明,罪官的留任只会对政治生态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如果梁某2008年就被开除,也不至于到今天出现行贿镇领导、将班子成员拉下水的局面,至少可以降低这种可能性。

  党员干部不能参杂一点私心,因为权力在欲望的催化作用下,很容易发生变质。因此,有私心的党员干部决不能留在为民服务的公职岗位,就像一颗随时会爆炸的隐性炸弹,只要出现可图的利益,便会被引爆。从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角度看,罪官留任是对群众利益的漠视,是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默许,势必疏远党群干群关系、破坏党员干部队伍团结。如果梁某刑事犯罪都能够继续领取国家薪水,那么张三李四王小二等人,别说违纪“无伤大雅”,就是违法犯罪,都可以安然无恙,这样的党员干部队伍,又是不是留任罪官所留下来的最期望结果呢?(作者系天府评论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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