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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养肥了“戴罪贪腐”的贪官?
http://www.scol.com.cn(2016-7-16 7:45: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昨日上午,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7月15日信息时报)

  梁伟强早在2008年就曾经因为征地受贿15万元被起诉。当时,我国的《刑法》对贪污受贿的数额规定,基本上是按照“1万元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认识来确定的。比如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梁伟强贪污受贿15万元,至少应该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梁伟强只被白云区法院判刑2年,缓刑3年。也就是没有实刑,只在监外执行,这是极不正常的。如此轻判,当法律被视作橡皮泥任意揉捏的时候,这样的法律还有何尊严?如此轻判,官员对法律还有何畏惧?

  对于这样一个贪污受贿犯,当地有关部门却没有对他开除公职,只给他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降为了副主任。而且这个降级也是做做形式的,让他以副代正,照样主管全面工作,仍然掌握着实权。也就是说,这样的轻判对于这位贪官无论是权力和职位等都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把这样的贪官继续留在这个位置上,没有削弱他的职权,说明当地有关部门是在放任他继续胡来。而对于这位贪官来说,组织上对自己这么“信任”,还有什么不敢呢?如果不捞反倒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帮他的人了。果然,梁伟强业绩非凡,短短几年内,就贪污4300多万元。

  最高法院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负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梁伟强在缓刑期间,仍担任镇机关部门的领导,显然是有违规定的。这位贪官之所以被轻判和重用,关键是他把捞到的钱没有塞进自己一个人的袋子里。从这位贪官这次被起诉的情况来看,他不但被控犯贪污罪,而且也被控犯行贿罪,我们不清楚他到底行贿了谁,但可以想像,这与他被轻判和被保留职务有必然的联系。

  “缓免刑”可避免牢狱之苦,还可以继续享受诸多优厚“待遇”,职务犯罪者及其亲属想尽方法谋求缓免刑,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如此轻刑化直接危害法律权威。梁伟强受贿15万元只被判缓刑,显然不利打击职务犯罪,严重影响法律惩腐除恶功能。事实证明,这位贪官在小小的镇经发办副主任岗位上,没有一点悔改之心,反而变本加厉,短短的几年就捞了4300多万元,这么大的数字,有关部门一点都没有察觉,明显存在着监管责任。按理说,这位贪官之前有了前科,有关部门必须对他加强监督,再说,这位贪官在缓刑期间,更是监管的重点。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深查一下梁伟强被轻判和被留在部门领导位置上的原因,看看到底是谁养肥了这位贪官?(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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