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今日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根据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据7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
这意味着从明年开始,航空公司因非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出现延误,乘客将不会再享受免费的“晚餐”。按说,出台这样的规定既很正常也完全合情合理,为了保障航班和乘客的安全,在天气状况不允许的情况下,出现航班延误既不是航空公司的责任,也没有义务承担乘客的餐饮或住宿费用,这也是“国际惯例”。而出现突发事件、交通管制等既非天气原因也非航空公司所能解决而导致的延误,航空公司自然也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然规定的合理并不意味着在实际执行中就能完全体现出他的合理性。新规中所强调的这些非承运人原因导致的延误,虽然不是航空公司的责任,但同样也不是每一位乘客的责任,一纸规定,既“撇清”了与航空公司的关系,也在制度上减轻了航空公司不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负担。但对于航空乘客而言就明显有失公平,保障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是包括航空公司在内所有客运服务最基本的常识,也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营运服务的基本要求。乘客的时间等资源因航班延误造成浪费额损失,从法律意义上说,肯定要有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除天气原因不可追索之外,无论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既非航空公司和乘客原因导致的延误,均属“政府行为”所致,由“政府行为”导致的航班延误,所有的浪费和损失都由乘客个人“埋单”,其合法合理性就很值得商榷。
据报道统计数据显示,自2013年到2015年,不仅航班正常率逐年下降,在航班不正常比例中,航空公司原因所占比例在快速下降,天气原因、空管原因所占比例在快速上升。这意味着今后更多的航班延误,乘客都可能会面临吃住自掏腰包的尴尬。而“新规”的出台,更不排除有航空公司为规避自身责任而故意“嫁祸”天气和空管原因的可能。况且,无论天气还是空管原因向来都只能以航空公司“自说自话”,谁来监督和保证“自说自话”的真实性?
显然,天气是影响航班安全和导致航班延误的最大因素,但同时也是可以随意“嫁祸”责任的“大箩筐”,在几乎所有乘客的心目中,没有人能说清什么天气能飞,什么天气不能飞,因关乎生命财产安危,一句“天气原因”足以让所有乘客无言以对。而乘客本应该享受的合法权利甚至航空公司本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费用,往往也会在天气原因的掩饰下被合法拒绝。因此,民航新规将天气原因导致的延误排除在航空公司责任之外,有其合理的一面,却也不排除有为航空公司瓜前李下的袒护之嫌。
而尤为担心的是,“新规”将所有非航空公司原因导致的延误损失都撇清和推到乘客头上,既是对矛盾的一种“鸵鸟政策”,显然也是在自扫门前雪,民航主管部门虽属国家职能部委,却也应当在法律方面彰显“全局观念”,不应让最无辜乘客既要望“天”兴叹,又要为空管和安检等部门造成的延误损失“埋单”,这既不合情理更不合法规,毕竟部门利益不能让法律的天平倾斜,非乘客原因导致的浪费和损失总是要有人依法“埋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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