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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精神赡养”请勿忽视“精神抚养”
http://www.scol.com.cn(2016-7-22 9:03:2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69岁的杨正元生养5个女儿,因重男轻女,脾气暴躁,有家暴嫌疑,对家庭照顾不周,导致了5个女儿只经济赡养杨正元,从情感上疏远了他,数年不回家看他。今年3月底,杨正元状告女儿要求“常回家看看”。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审,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调解书称,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要求每年各探望父亲两次,其中一次限定于春节期间;另三姊妹每月至少打一次电话问候父亲杨正元。女儿说,她们接受法院的调解,但如果父亲不改变,即使他赢了官司,也会永远输掉了亲情。(7月21日  《成都商报》)

  百善孝为先,一个人不尽孝道,不赡养老人,那不仅是违背人伦道德的事,也有违法的嫌疑。《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而且还强调了精神赡养——子女要“常回家看看”。然而,经济上的赡养还好落实,但精神赡养常常面临困境。杨正元老人“赢了官司,或将输了亲情”,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我们每一个人都不乐见这样的局面,大家都期待着每个家庭和睦,希望每个子女心悦诚服地赡养老人,常回家看看。可是,即便用法律的手段化解了矛盾,但彼此的心结打不开,精神赡养就可能大打折扣。法律手段的强制执行下,子女常做到了回家看看,但怎么衡量他们是否诚心诚意地看望老人?难道要用法律规定孩子脸上带多大程度的笑容吗?这显然是无法用法律来界定和规定的。

  法律应当规定子女的赡养义务,也可以规定子女的精神赡养,可无法强制子女诚心诚意地精神赡养,也无法界定精神赡养给老人带来的愉悦程度。很多情况下,情感是对等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精神赡养,老人们也有反思的必要。倘若怀着“赡养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念头,不注意自己对子女的精神赋予,到了老年,恐怕也换不来子女的精神赡养。

  诚如法律专家所言,《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精神赡养更多地体现了权威性孝道,却忽略了平等性孝道,这导致了落实精神赡养的窘境。其实,类似于杨正元老人的事例并非鲜见。一个人,在中年时不顾家,忽视了对孩子精神层面的关爱,或没有很好地抚养子女,或存在家暴行为,甚至做出了背叛家庭、情感出轨等不堪的事,势必给子女留下情感阴影。那么,儿女呢?可以承担赡养费用,但难以从内心深处接受亲情。从这一点看,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尽到作父母的责任,关注孩子的内心情感,做到精神抚养,不要仅仅寄希望于到了晚年再努力冰释前嫌。

  打破权威性孝道,引入平等性孝道的立法精神,这或许是解决“精神赡养”难落实之道,然而,就目前而言,还需要父母与子女能多换位思考,多些理解和宽容。站在子女的角度上,宽容是一种美德,更何况那是步入晚年的父母,情感上有多大的坎过不去?作为父母,用平等的胸怀关心关爱孩子,注重情感抚养,这也是非常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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