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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成巨贪”该打谁的板子
http://www.scol.com.cn(2016-7-24 8:18:4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张闲语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未被开除公职,缓刑考验期竟变本加厉贪污4000余万元,还向其他干部行贿100多万元。日前,广州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副主任梁伟强贪污、行贿案在广州市中院宣判,梁伟强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7月23日新华网)

  巨贪是怎样炼成的?在公众的眼里,或许有无数种方式,但能够在缓刑期间大肆贪腐,成为小官巨贪,这确实令人匪夷所思。虽然事件发生在十八大之前,也并非顶风作案,但一叶知秋,由此可以看出当时贪腐之乱。如此回头审视其中细节和环节,可谓是教训深刻。

  从这个乡镇干部而言,缓刑期间本该深刻反省,从严制度规定,不再涉足贪腐才是正道,但他不仅没有丝毫的悔改之意,反而变本加厉,甚至达到了猖狂的地步。由此说明对于某些官员来说,在病入膏肓之后,显然不能再施宽大仁慈之策,而是要重拳出击,彻底断掉病根,彻底清除病灶。从缓刑期间的贪腐行为来看,既有非法占有国家征地款共计4000万余元的大额贪腐,也有公然的行贿行为,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个官员把缓刑的警示抛到了九霄云外。对于官员来说,如果一旦失去了正确的理想信念,也就失去了人生的方向,再给予怎样的自我救赎也无济于事,期望这样的官员良心的自我发现,期待官员就此收手,显然不现实。

  从相关部门而言,本不该继续重用有犯罪前科的官员,即便要酌情使用,也应该提早防范。而这个镇干部2008年,其因为在征地过程中受贿15万元,被降职处分。同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但却依然主管鳌头经发办的工作。不知道地方组织部门是出于怎样的目的在考虑,作为缓刑人员,无论怎样说也是犯罪人员,即便不从严追究,也应该严格限制使用,至少不能让其主管经济工作。从贪腐金额和事由来看,非法占有国家征地款并且金额特别巨大,显然从干部组织人事角度而言,这是一种用人不当和用人失策。

  从制度监管层面而言,一个小小的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副主任居然能够瞒天过海公然巨额贪腐国家征地款,一方面有贪腐人员贪得无厌的心理因素,但同时也与地方政府的监管松软有关。客观而言,在征地过程中,我们国家的制度规定和监督程序也是严格的,但关键是在某些关键环节上失去了作用。事实上,在这起小官巨贪案件中,如果没有镇长、副镇长默许,这个缓刑期间官员也不敢吃豹子胆,即便有所贪腐也早就被发现了。换句话说,这个官员之所以落得今天这个死缓下场,从某种意义而言,这也是与基层的制度监管形同虚设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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