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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明星不能简单回归了事
http://www.scol.com.cn(2016-6-27 8:20:3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楠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副主任兰卫红在接受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表示,群众在禁毒过程中的作用是最核心的,此外,作为青少年的偶像,明星在禁毒示范上要有更大的社会责任。而对于涉毒艺人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接受完惩罚,就可以回归社会。(6月26日中新网)

  法律惩戒的目的,不是将人一棍子打死,让违法犯罪者一朝犯错则“永世不得翻身”,而是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点对任何人都应该适用——包括光鲜亮丽的明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曾经涉毒的艺人,在接受完法律的惩罚之后,应该和其他有相似经历的普通人一样,回归到正常社会。这种回归,当然包括重新当回明星,出现在电视荧屏和电影上,继续靠其演技、形象大赚其钱。

  能否回归社会不是问题,实际上,涉毒明星们能否成功回归社会,才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因为,前者涉及法律层面,依法而行就是了,后者则涉及社会对曾经涉毒的明星的接受度——能被社会公众在多大层面上接受,他们就在多大程度上回归,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社会公众。

  问题在于,将接受不接受曾经涉毒的明星的选择权付诸“社会公众”这样一个空泛的概念,存在诸多危险。因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将“社会公众”假定为是完全成熟而理性的,即他们全部都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并且不会产生“爱屋及乌”的非理性行为。但在实际上,“社会公众”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并不符合这一假设。这一点,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肆虐的各种电信骗局便可见一斑。

  在很多人看来,这些骗局幼稚得可笑,根本不可能让人上当,但现实中,被这些幼稚的骗局骗得倾家荡产的却不在少数。这充分说明,不是所有人的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能准确分辨出是非真伪。近些年涉毒的明星,其“粉丝”群体往往集中在青少年,这个群体数目庞大且大都处于价值观形成阶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常常喜欢上一个人就 “爱屋及乌”,欣赏对方好的一面,也无条件说服自己接受对方不好的一面,甚至大加模仿。

  艺人也是普通人,当然应该享有普通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但艺人成了明星,就不再是个纯粹的普通人,因为普通人顶多影响身边的几个人,而明星却会影响千千万万的普通人。如果他们不再作为公众人物出现在公众面前,从此低调行事,老老实实做人,也就罢了,如果他们继续以公众人物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继续靠自己从公众那里得来的名气赚钱,并且继续影响公众以提升自己的名气,那么,他们的就不能简单回归了事。

  如果我们仅仅是大谈其权利,而忽视了艺人不同于普通人的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是在客观上向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表明,吸毒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甚至吸毒也可以成为炒作的一种手段,这是对青少年的犯罪。酒驾、醉驾尚且有6个月到10年不等的禁驾期,严重者甚至会被终身禁驾,吸毒难道不应也有相应的惩戒期么?否则,让为人父母者如何向孩子们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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