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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手段惩戒“精神老赖”是一种警示
http://www.scol.com.cn(2016-5-13 7:51:3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6年5月1日,蔚女士在探亲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购买到动车票,随后得知原因是“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被法院列入了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她的一切高消费均被限制,包括乘坐高铁。(5月12日 澎湃新闻网)

  蔚女士对法院把自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判决并不认可,更令她耿耿于怀的是——前夫的“探视权”是一种精神权利,而法院对她采取的“限高”措施已经延伸到了经济层面,于法无据。然而,法院的解释是,在法律意义上,“老赖”指的是所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而不单单包括欠钱不还的“老赖”。

  我们无意理清蔚女士与前夫的法律纠纷,也不愿深究蔚女士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正确与否,但我相信大家对法院用经济手段牵制“精神老赖”很感兴趣。“精神老赖”被执行“限高令”是否恰当?尽管有法律界人士持否定态度,但法院是依据严谨的法律条文来做出的判决,应该没有法律层面上的瑕疵。“探视权”是因为亲属关系而产生,不具有财产执行内容,拿经济受到惩戒“精神老赖”似乎很勉强。不过,从情理上看,“精神老赖”被限制高消费也能获得最大程度的认同,否则,法院用什么手段来敦促或者强制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呢?

  在我看来,采取“限高”手段牵制“精神老赖”,就算在法律上存在不兼容的地方,也可以理解,且有范本的推广价值。也可以说,经济处罚“精神老赖”是一种警示,不仅对蔚女士本人,也包括其他的“精神老赖”。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的家庭经济优越,虽然在经济上赡养了老人,但在精神上并没有赡养,或者冷言冷语,或者对老人精神折磨,那么,一旦被老人诉诸法律,则会被法院列入“精神老赖”。接下来,不精神赡养老人的“老赖”也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购买机票,不能申请房贷,不能出国旅游,不能给孩子择校,等等。这是多么大快人心的事啊。

  我们承认强扭的瓜不甜,但如果面对歪瓜裂枣的蛮生长而无计可施,将是一种难言的尴尬。“精神老赖”不履行精神层面的责任和义务,就应当把他们把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限高”的手段加以惩戒,也是可以理解并予以支持的。(作者系四川在线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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