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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入刑年龄”先别急于否定
http://www.scol.com.cn(2016-5-29 8:59:4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面对校园暴力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增多,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发争议。5月27日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回应:青春期是“危险期”,降低入刑年龄,一味的打击会丧失教育的良好机会,没有好处。

  (5月28日《南方都市报》)

  “降低入刑年龄”是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呼声。最近这段时间,这种呼声日益走高。面对民间的呼声,最高检作为职能部门出面回应的态度是积极的,但是切莫急于给出否定意见。能不能“降低入刑年龄”,司法部门和专家不妨先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讨论,权衡利弊之后再统一回应。

  笔者是一位普通市民,不是法律人士。但是,我想从普通市民角度,谈谈对于“降低入刑年龄”的看法。我觉得“降低入刑年龄”是有基础的,也是现实的需要。有这样几点是需要关注的。

  其一,校园犯罪愈演愈烈。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让人非常痛心。保护未成年人是需要的,关键问题是,是保护“未成年的喜羊羊”还是保护“未成年的灰太狼”?当然,“未成年的灰太狼”也是需要保护的,要给他们一次教育引导的机会,但是保护“未成年的喜羊羊”更重要。前段时间有受害的未成年人表示:只有你成为侵害者才能不是被侵害者。这是悲催的,当此类犯罪愈演愈烈,“降低入刑年龄”就有了基础。

  其二,法律需要与时俱进。未成年人保护萌芽于1986年。1986年6月,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成立少年起诉组,迈出专业化探索的第一步。同一时期,重庆、福建、北京等地一些检察院先后在起诉、批捕部门设立专门办案组。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条,已经30年了。30年变化是巨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一次改变,不能用几十年前的标准来衡量几十年后的情况。世界变化快,法律不能不进化。

  其三,心智标准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的标准也是需要变化的。30年前的孩子,与30年后的孩子,无论在身体上,在智力上,在思考上的方式都是不同的。那个时候的14岁,和现在的14岁,已经不是一个概念。打个比方,500年前的14岁的孩子可能还不知道什么是性,如今的孩子可能10岁就知道性生活了。心智变化巨大,昔日的14岁和今日的14岁不可同日而语。眼下17岁的人,可能比以往的20岁知道的事情还多。

  现实生活中,一些熊孩子在犯罪的时候会说:“没关系我们还是未成年,法律也不能怎么我们,就是要在未成年的时候多干些坏事情”,这何尝不是嚣张和悲催?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公布了10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都十分的嚣张。这让我们很是担心好孩子的安全。“青春期是危机期”不是放纵校园犯罪的理由,“降低入刑年龄”恰是为了更好的挽救他们,不至于到了不可回头的地步,让他们即使改正错误,更是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喜羊羊”和“未成年灰太狼”都是好事。

  对“降低入刑年龄”的呼声先别急于否定,不妨先讨论和思考,权衡利弊再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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