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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家庭纠纷的童养媳还有没有
http://www.scol.com.cn(2016-5-27 8:23: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义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父亲死亡母亲离家出走,马泮艳三姐妹被托付给大伯,12岁左右都被以童养媳的方式“嫁”人。马泮艳“嫁”给大她17岁的陈学生,被强奸后报警。警方联系其大伯,被告知已“嫁”到陈家,遂认定为是家庭纠纷,没有管。(5月26日《京华时报》)

  童养媳这一封建文化的产物,早已经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然则,这样的事情却一再发生,尤其是,在本事件中,竟然涉及到三姐妹都被以童养媳的方式“嫁人”。这让人同情,更让人心痛。

  这样的悲剧发生在现代的确是一个笑话,首先在早已经不再存在,三姐妹的大伯的女儿更是21岁才嫁人。其次是,其中的马泮艳年龄不够却莫名的被“领证”,更可笑的是就是悲剧刚发生的2000年,马泮艳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地警方在验明其12岁非处女的情况下,竟然认为是家务事没有管,并将其送回了“魔窟”。警方竟然如此缺乏法律常识,令人震惊。从这个角度说,追究当事民警的责任已经不容回避。

  这样的一则新闻,刷新了很多网友的三观,很多网友都表示对如今还出现童养媳吃惊。但有理由相信,在我国的一些贫困地区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现象,由此来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各地相关部门有理由进行一番自查。与此同时,各地相关部门也应该反思,这种将侵犯儿童权益被当作家务事处理的事情究竟该如何避免。

  众所周知,要想保障儿童的权益,离不开众人和相关部门法律意识的提高。只有当社会意识到保障“儿童权益的最大化”不是家务事时,相关的法律才能有效地遏制相关的犯罪。

  近年来有两个重要法律法规公布。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七类严重伤害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指出严重侵害儿童的父母将被撤销监护权;发现家暴等问题的医院、学校等机构必须报告,否则要担责等。日前,国家卫计委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关爱工作,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关爱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须强制报告。一系列的措施的出台,都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初衷之一就是建立起侵害儿童权益的“强制报告”制度。

  回到案件中,相关部门必须意识到,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让公众认识到自身的职责所在,必须从加强相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考核上来夯实。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侵害儿童案件发生后,警方接警后仍然按照家务事来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自然会动摇人们对相关法律的权威性的认识。儿童权益的保护就仍然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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