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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股开花”应该结出啥“果实”?
http://www.scol.com.cn(2016-5-20 7:50:0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5月16日,兰州市榆中县警察把两名大学生的屁股打开了花,“屁股开花”的相关视频和图片上网后,迅速引发舆论关注。经调查,“屁股开花”属实,两名民警被关禁闭,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和县公安局政委被停职。可以说,兰州警方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回应,受到点赞。接下来,是否依据伤情,依法依规处理打人警察,我们肯定拭目以待。常识告诉我们,如果构成轻伤,应该追究涉案民警的故意伤害罪,如果不构成轻伤,则应该追究其滥用职权罪,而决不能以关禁闭的“家法”了事。

  透过视频可以看出,两个打人警察还都比较年轻,应该大学毕业,有一定的文化层次,至于拿到执法证时所学习的相关法律知识,也应该考核过关。换句话说,对于故意伤害罪和滥用职权罪,他们绝不应该陌生,绝非法盲。那么,他们为何还会知法犯法呢?

  这个问题不算简单。如果要找大背景的话,手头有两个例子,一个是最近发生的北京昌平“雷洋之死”案,最新进展是,律师获取的证据表明,雷洋遭到了暴力殴打,致命的是睾丸肿大,雷洋之妻已经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立案查办涉案警察;一个是湖北黄石市前一级警司吴幼明在《从警十三年》披露,几乎所有的男警察都打过人,就像职业病一样。我们众所周知的是,在公开场合,警察打人毕竟有所顾忌,那种狠劲不易表现出来,可是一旦被带到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打人的凶狠就会超乎想象。2015年,河南农妇周秀云被太原民警王文军打死一案,就有涉案警察在派出所把周秀云的丈夫、儿子等暴打致伤的恶劣情形。至于街头巷尾的议论,就更令公众对警察打人闻之色变。

  客观来看,警察“用警棍和耳光轮番伺候,而且不准叫出声来,叫一声加5棍”这样的暴力殴打并不普遍,我们尽量相信粗暴执法的警察只是少数,不能以偏概全。把这些少数违法者称为“害群之马”,应该是准确的。网友“王石川”认为,警方不能容忍害群之马。兰州打人警察尽管只是孤例,但决不可纵容和姑息,正如网友所称:涉事民警打的是两个大学生的屁股,更是公安队伍的脸!

  显然,如何规范民警执法以及如何最大程度遏制民警打人的冲动,这在当下就是头等大事。具体到兰州“屁股开花”一案,据报道是因为两个大学生拍摄警察粗暴执法被强行带回派出所,遭到民警持警棍殴打。拍摄公职人员粗暴执法被暴打这一幕,我们早已非常熟悉了。比如,2008年,魏文华因为用手机拍湖北天门市城管的暴力执法,被城管群殴致死,成为最著名的“拍照死事件”;2014年,浙江苍南县灵溪镇城管与商户发生争执,路人黄某刚好路过此地,并用手机进行拍照,城管不许其拍照,结果引发了双方群殴,造成5名城管工作人员和1名群众受伤。再比如,今年1月,河南媒体到鹤壁市一家食品厂暗访,遭遇对方围攻,但更有意思的是报警后,当地民警却来阻止记者拍照:“我代表国家,你们这是侵权”。今年4月又发生所谓“哈尔滨派出所长打女记者”事件,冲突的起因还是女记者用手机在摄录采访对话……重则致死,轻则“屁股开花”,这叫公众如何不恐惧?

  5月19日《新京报》社论指出,大学生用手机拍了当地警察的执法过程而“屁股开花”,请问,警察在公共场所执法,为什么不让拍,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权力不应该运行于阳光之下、运行于公众目光之下吗?公共场所执法并不是什么国家机密,公众当然有权拍摄,这也符合起码的行政执法公开原则。——常识,常识,还是常识,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当然,拍摄“执法行为”就公民实施个人监督权的方式之一,这种权利不受干预,不可剥夺。

  必须强烈质问:依法执法何惧民众拍摄视频?

  必须强烈呼吁:要让每一次执法都不惧怕拍摄和围观!

  如果说“屁股开花”应该结出什么“果实”的话,那就是从此以后,我们都要记住,面对各种各样的公职人员执法行为,作为公民,我们完全可以拿起手机拍照监督,这种权利不受干预,不可剥夺。作为执法人员,也请你记住,你的执法行为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你在公共场所和服务窗口执法或者工作时,面对监督,你必须配合,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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