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反腐倡廉 >> 正文
举报职务犯罪,重奖之下难有勇夫
http://www.scol.com.cn(2016-4-9 7:22: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奇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日下午,法晚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日前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属打击报复行为。必要时可对举报人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可获50万以上奖金。(2016年4月8日环球网)  

  常言道:“重奖之下必有勇夫”,这话有一定的道理。譬如以重金酬谢的方式请人下水捞个物,危险地带甚至火中救个人等等,都可能有勇敢者看在钱的份上,甘愿冒着一定的风险去做。可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领域,钱未必那么好使,重奖之下多半也难有勇夫。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就应当属于一般人不愿,或者说是不敢轻易涉足的高风险特殊领域。  

  之所以说举报职务犯罪具有高风险,主要就在于存在举报者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发生,极有可能受到被举报者直接或间接的疯狂报复。尤其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承诺重奖的职务犯罪进行举报,必然涉及大案、要案;而能够犯此等案件者,均是有权有势的官员。假如举报者的身份被其知晓,凭借他们的权势与其甚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举报者将会受到何种方式、何等手段的打击报复,真是难以预料,想想都会让举报者不寒而栗。  

  虽然,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文中承诺对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但同时又明确了10种对举报者的“打击报复”情形,以及在举报者本人及家庭受到安全威胁时,予以必要的安全保护。这就充分说明,仍然存在泄密的可能性。如此一来,又有谁愿以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巨大干扰,甚至家人及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作“赌注”,去举报狗急跳墙、心狠手黑官员的职务犯罪呢?  

  要知道,职务犯罪,特别是重大职务犯罪的举报者,未必都是冲着奖金去的,之中的大部分人应该主要还是出于责任和义愤。当然,也不能排除个别人与被举报者存在私人恩怨,希望以此打击对方以泄私愤。即便如此,仍然应当给予表扬与鼓励;毕竟从客观上来说,这种举报行为,起到了为党肃纪、为国清垢、为民除害,以及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  

  当然,想要使《规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让更多的人勇敢地站出来,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还有两方面的重点应当在《规定》中体现出来。一是保密的方式更优、级别更高。譬如:被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仅限于直接责任人知晓;如果案件需要向下一级转办,也只能转交举报内容而不能将举报人的信息一并下转。这样的好处就是一旦出现泄密,便能准确锁定泄密者。二是对泄密者的处置一定要更加严厉。对外泄举报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将其视为一般的违纪而作不痛不痒的组织处理;而是应该将其上升至犯罪层面,譬如视为泄露“国家机密罪”或“组织机密罪”,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总之,鼓励举报职务犯罪,重奖固然不可少,但重中之中还在于对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严格保密,以及对泄密者的严加惩处。(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