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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信用卡改革带来实惠
http://www.scol.com.cn(2016-4-19 8:20:00)  四川日报    编辑:周帆
作者:浦江潮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众需求,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4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我国1985年诞生了第一张信用卡,经过30多年的发展,信用卡逐渐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重要的“消费工具”。信用卡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于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和方便居民日常生活,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引导。

  此次央行的《通知》,对信用卡多项核心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力度大,亮点多。其核心和主旨在于赋予发卡银行更多的自主权,以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市场竞争,达到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众需求之目的。可以预见,持卡人将会在此番改革中得到更多实惠。

  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的统一规定,只设置上限和下限,更实惠于持卡人。信用卡现行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通知》规定,实行上下限管理后,利率上限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是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在此区间内,具体利率由发卡银行自主决定。这意味着,今后持卡人将可享受到最多7折的利率优惠。譬如,目前10000元逾期欠款所产生的利息为每天5元,今后将是5元至3.5元,最多可节省1.5元。

  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对持卡人同样是一大利好。按照现行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额的10%。从明年1月1日起,这两条限制性规定都将取消,改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在信用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相信各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会相应延长免息还款期,适当降低最低还款额,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占领市场。

  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更加名正言顺。央行此次《通知》取消了滞纳金,并规定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从法理上讲,滞纳金本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譬如交警部门可对司机拖缴罚款收取滞纳金。而银行不是行政机关,其与持卡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产生欠款,银行只可收取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用卡欠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往往高得离谱,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后,会不会“换汤不换药”尚有待观察。毕竟相对于银行,持卡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协议约定违约金时并没有多少博弈能力。

  赋予发卡银行更多自主权,有利于增加信用卡市场的灵活性和差异性,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这样既可以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又可以“倒逼”各银行提高服务质量,更有利于保障持卡人的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减少行政“有形之手”的管制,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这是此次信用卡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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