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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会认同以暴制暴的“见义勇为”
http://www.scol.com.cn(2016-4-21 8:21:4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一年多前,四川省江安县一武校学生郭亮(化名)在一次外出时,因阻止陌生男子骚扰一名女孩,而将男子打成重伤二级,郭亮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因为获刑,郭亮想靠学来的武艺从事体育竞技的梦想泡汤了,只能跟父亲在工地打零工。日前,郭亮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希望当时他帮助过的那名女孩能够“站出来”,他希望女孩的出现能够让法庭就这起案件“再审一次”(据4月20日《北京青年报》)。

  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有人骚扰女性出手阻止,自然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如果不法分子不听劝阻或不顾阻拦继续实施骚扰,见义勇为者为制止其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干预,即便这种干预造成违法行为人受到某些伤害,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非但不会受到法律追究,不承担损害民事责任,相反还应当受到表彰和鼓励。但从四川这一武校学生郭亮实施“见义勇为”的整个过程来看,他给违法者造成的伤害并非发生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过程中,也就是说,在不法分子已经停止违法行为且被骚扰女孩已经离开之后,郭亮依然对其暴力相向,此时的行为就已经不再是“见义勇为”了。

  据郭亮自己回忆,他在和师兄乘坐班车时,发现一男子在骚扰年轻女乘客,因为怀疑是情侣关系加之女孩由于害怕没有反抗,郭亮并没有阻止。在班车到达服务站停车休息时,这位男子试图跟女孩上厕所继续骚扰,郭亮在问明情况确认二人不是情侣关系之后就予以阻止,而女孩看到郭亮和男子发生争执之后,则悄然离去。应当说在这个时候,被骚扰女孩已经获得安全,男子骚扰女孩的违法行为已经终止,。此时的郭亮也已经完成了全部见义勇为行动。对于接下来由此引发的矛盾,郭亮完全可以通过报警或理性的态度予以应对。

  然而自持武校学生在体能技巧上的优势,郭亮非但没有冷静理智处理与男子的言语冲突,反而以暴制暴,利用武术中的“鞭腿”踢中了男子头部,致使男子受伤倒地陷入昏迷,并造成男子重伤二级构成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尽管言语冲突是由郭亮见义勇为引起,但以暴制暴却与其见义勇为行动不存在必然关系,如果前后不加以区分,把其后郭亮的暴力行为,也视为阻拦男子继续违法而不得不采取的“见义勇为”行动,显然是一种概念混淆。法律和社会道义都会支持见义勇为,但对于见义勇为之后的暴力相向,法律是不会也不可能予以认可的。事实上从法院的判决书中也能看到,法院并没有否认郭亮伤害男子之前是由男子的不当行为引发,但此后作为专业运动员郭亮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是“不可取”的,由此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自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正因为考虑到郭亮此前的“见义勇为”行动,法院才对其做出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的“从轻判决”。

  尽管郭亮希望被他帮助过的那名女孩能够“站出来”并给他作证以获得法院“再审一次”,但从事实经过和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来看,即便那位悄然离开的女孩能够证明郭亮的见义勇为,法院“再审一次”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法院既不会认可“以暴制暴”的见义勇为,更不会将见义勇为行动之后的暴力伤害等同于见义勇为而“赦免”。用坊间的话说这也是“打碎盘子讲盘子,打碎碗讲碗”。不能因为阻止了一个人的违法行为之后,就可以对违法者滥施暴力。这与现代法治文明和立法宗旨是明显相悖的。

  见义勇为很值得提倡,法治社会也更需要法律为见义勇为行动“撑腰打气”,但对于某些“过度”的见义勇为或已经完成见义勇为之后任然对违法者“不依不饶”甚至滥施暴力的行为,法律既要区别对待也必须恪守他的公正与公平。否则,非但不能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无益于倡导和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甚至还可能导致“以暴制暴”者的有恃无恐乃至滥施暴力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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