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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干部“土政策”有违公平
http://www.scol.com.cn(2016-4-6 7:43:3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奇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时下,延迟退休是社会热议话题。但在湖南一些地方,近期却有一些年龄并不算大的“局办委”或乡镇“一把手”、重要班子成员向上级打报告,要求按照地方“公务员50岁(或50多岁)以上可退居二线、享受比在职时更高待遇”的政策,自请“早退”,成为“休而不退”的“散吏”。(2016年4月5日新华网)  

  一面方,为了解决时下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紧锣密鼓制定尚有不少争议的“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而另一方面,却有个别地方以所谓的“退休腾位”作由头,加快步伐实施干部提前退休“土政策”。这在笔者看来,是相当不合理而有违公平的。  

  首先,“公务员50岁(或50多岁)以上可退居二线、享受比在职时更高待遇”的政策,是违反2014年修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土政策”。《条例》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也就是说,在职的尚不允许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提前退休不干活了岂能“享受比在职时更高待遇”?  

  鼓励在职干部“退休腾位”理由更加牵强,根本就站不住脚。《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退休年龄该退就退,自不待言;而达到任职年限的,除非特殊原因,本就该按规定免职,何以要用提高待遇来让其“退休腾位”?难道还需要由着本人性子来决定这位置腾还是不腾?那样的话,组织的权威何在?  

  其次,按双峰县委组织部部长陈群的说法,按照相关规定,该县“允许年满50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党员干部自愿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自愿提前退休”,这也是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地方“土政策”。依照《公务员法》第十四章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自愿的可以提前退休;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也可以由本人申请提前退休。这可是“法”而非一般规定,怎么一个县就敢于制定与《公务员法》明显抵触的“土政策”,而且竟堂而皇之地执行?  

  再者,身为公务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如此享受此等优惠政策,让其它事业单位及企业人员情何以堪?大家知道,事业单位里同样有科级以上非领导干部,他们的资历未必低于公务员中的领导干部,甚至工作年限更长,可还得兢兢业业的干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就更不用说了,很多人都干的是体力活,却不能提前退休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难道这些领导干部除了会当领导,退居二线后就不能再干点实实在在的其它工作?正是因为对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管理中出了问题,在很多地方都有一种非常不正常的现象,就是退居者不干活,单位只能再临时聘用人员做事务性工作,从而造成“有编的不干活,干活的不在编”现象。  

  说一千道一万,领导干部也好,公务员也罢,他们何时退休,应该按照中央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执行,而不能任由个别地方胡乱制定的“土政策”来左右;否则的话,从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就成了阳奉阴违的空话。(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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