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文化教育 >> 正文
校园“反暴力”的“善意”大于“恶意”
http://www.scol.com.cn(2016-3-13 7:19:4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付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央视新闻报道,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表示,校园暴力屡见不鲜,群殴、扒衣欺凌、烫烟头…触目惊心!她呼吁出台校园反暴力法,修改《刑法》对未成年人特别是14岁以下不承担法律责任的量刑处罚规定,她的呼吁也引起广泛关注。

  校园暴力是现今中小学校园的突出问题,小小年纪不好好学习,却影响其它学生,让人反感,而此种“影响”不局限于翻墙上网、不交作业、逃学、迟到等劣习,还有相互欺凌,十来岁的孩子,竟用群殴、扒衣、烫烟头等残忍手段折磨同学,场面令人胆颤。

  虽然中小学校园欺凌手段残忍令人心惊,但学校与执法者也无可奈何。施暴者不满14岁,是未成年人,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4岁以下的孩子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尽管他给其它同学造成伤害,但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鉴于法律保护的刚性存在,中小学校园暴力禁而不止,某些孩子多次施暴,有些孩子也多次成为受害者。

  作为人大代表的刘晓翠,在关注中小学校园问题之后,在此次人大会议上,呼吁出台校园反暴力法制止校园暴力,此种“善意”毋庸置疑。然而,她的呼吁带来的“恶意”也引来一些人的注意: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如果校园“反暴力”法实施了,便意味着,当一些孩子做出残忍的行为时,便会受到惩罚,这意味着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将被弱化。

  事实上,此种质疑经不起推敲:一则保护并不意味着放纵,学习上的劣力可以引导改正不必处罚,对孩子的残忍行为若不加以制止,这种保护即是放纵;二则我们必须注意校园暴力的双向伤害,过度保护施暴者不仅是对施暴者的伤害,更是对受害者的伤害,我们不能忽视,校园暴力的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在校园暴力事件中,他们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校园“反暴力”的“善意”不能忽视,它的“善意”是大于“恶意”的。规则的制定缘于某种矛盾集体凸显,当矛盾在现有的规则无法解决时,就必须制定新的规则防范。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刚性的,必须的,但若是由于此种保护,使得一部人长期受到另一部分人的迫害而不能制止,保护也是可悲的,也必须给予这种保护以适当的限制。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