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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暴”,用好强制报告和保护令
http://www.scol.com.cn(2016-3-2 9:33: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3月1日 中国新闻网)

  反家暴法开始实施,让保护家庭弱势成员不受暴力侵害变得有法可依,虽亡羊补牢也令人欣慰。然而,无论法律多么完备多么孔武有力,我们还是不希望有人继续遭受家暴,也不希望有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而受到严惩。因此,防患于未“暴”才是公众乐见的结果。

  把家庭暴力扼杀于萌芽状态,这需要大力宣传,将法律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不过,除了宣传所带来的震慑力之外,我们还可以借助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来降低家暴事件发生的概率。强制报告和保护令是反家暴新法中的两大亮点,但能否有效落实,还让人放心不下。

  首先说人身安全保护法令吧。这是法院判决生效后才产生法律效力的一个法令,有威慑的效果。不过,它能否及时保护受害人?也制定忧虑。比如,一个妇女受到威胁家暴威胁而报警,现在有了反家暴新法,打老婆不再是家务事,警方必须及时出警。可是,如果警方到达现场后,男方稳定了,但女方怕警察一走再受到伤害,提出警方保护但没有保护令,警方能接受吗?据悉,到法院申请保护令最快也需要一天,申请保护令的时效性应当成为反思的一个点。

  其次,再说说强制报告制度。该制度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福利机构等发现家庭暴力情况有义务强制报告,否则相关直接负责人将依法受到处分。强制报告制度责任主体明确,有积极的一面。可是,从预防的角度看,强制报告制度有“事后”弥补的性质,它也有滞后性,无预防的效果。那么,强制报告制度中不妨增添预防评估的条款,让那些与家暴密切的部门机构机构,比如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妇联等,做好细致的观察,发现家暴苗头,及时报告,或立即采取措施。

  反家暴法是维护家庭和谐的利器,我们期待它能起到足够的震慑力。但同时,我们更期待职能部门用好强制报告和保护令,防患于未“暴”,让每个家庭温暖和谐,社会文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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