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司机驾驶货车在北京市杏石口路与另外一辆货车相撞,后在执法人员的协调下,从一家救援公司叫了拖车救援。两车共花费了12.87万元,司机王允礼坦言“交不起”。两个月后,12.87万元的拖车费依旧无解。 (1月5日《北京青年报》)
不是说“有困难找交警”吗?面对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孤立无助的司机除了接受交警安排的施救服务以外,根本没有选择余地。本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法人员,在没有向车主说明拖车费标准的情况下,强制司机接受了救援服务。虽说没有证据表明,天价拖车费隐藏着幕后交易。但是施救企业是执法人员安排的,司机的知情权、选择权被剥夺,拖车费又如此之高,难免让人联想。
针对高速公路施救拖车收费的混乱状况,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规定执法人员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收费。尽管车辆发生事故不属于免费拖车的范围,给社会救援机构提供了市场契机。但是,天价施救的消息不断曝光令人无法释怀。
救援企业付出多少劳动,收取多少酬金,并非是个没谱的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双方都应该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12.87万元拖车费远远高出市场价与相关收费标准,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也闯了法律制度的红灯。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执法人员要尽快疏通道路,施救过程带有强制性。对于这种特殊消费服务,不说由执法人员提供公益施救服务,至少也要套上法律制度笼头。既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有要求,监管部门就要依法依规规范清障施救行为,保护车主利益,而不能当甩手掌柜,任由交通救援成了天价打劫。
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到公路一线查处违规执法人员与施救企业,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举报,查处问题,谁触及乱收费高压线,就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罚。惟其如此,法律制度建设才有意义,才能保护公民权益,维护政府形象。避免有的部门、有的人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相增加车主负担与物流成本,掏空两部委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惠民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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