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奸的“干警”应说明身份

http://www.scol.com.cn2016-1-21 13:56:5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江锡钰
  上游新闻报道的四川绵阳中院两名法官被曝“上班开房通奸”又有新进展:20日晚11点14分,绵阳中院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称,绵阳中院已决定对两名涉事干警停职,接受一步调查。这是绵阳中院在不到8小时内,第二次发布相关信息。(1月21日上游新闻)

  绵阳中院的第二次微博原文就一句话,全文是:“关于网曝我院两名干警上班时间在外开房一事,我院已决定对两名涉事干警停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这条微博虽然只有一句话,但已被置顶,可见绵阳中院对这条微博的重视。

  其实,此前的第一条微博的内容也很短,但比这条更正式,是用绵阳中院的红头文件形式出现的,不仅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红文头,而且盖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公章中间自然刻有国徽。这份“红头文件“的正文是:“各位网友:2016年1月20日,国内各大新闻网站相继报道‘绵阳中院两法官上班时间开房’的新闻。目前,我院已密切关注此事,新闻中反映的当事人确系我院干警,有关事实正在调查核实中,我院将根据查实的情况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应该说,绵阳中院的回应是很及时的,而且是进行式的,看到新闻后就做出了第一份正式回应,不到8小时,又第二次回应,通报了当事人的被停职的最新信息。但是两次回应都以“干警”指代当事人的身份,似有不妥。

  我们知道,“干警”本来就是个模糊不清的历史概念,早年(大约肇始于文革期间),是指干部和警察,当时公检法被砸烂,以后又合署办公,期间还搞过什么“群众专政”(群专)。文革后,法制逐步走上正轨,警官、检察官、法官,称谓也逐步正式起来。而“干警”这个称谓不伦不类,只不过是个习惯性的非正式称谓。将非正式称谓放到正式文件中显然不合适。况且,法院除了维护法庭秩序的法警之外,审判人员根本就不应该以“警”相称,否则,难免有混淆公、检、法制约关系、抹杀法官独立审判之嫌。

  据上游新闻的报道,“通奸”的男女双方,一人是某庭庭长,另一人是院办公室副主任。庭长应是正宗的法官,有相应的职衔,而办公室副主任虽然不一定有专业职衔,但有行政职务是肯定的。对这样有重要职务的法院工作人员,笼统地用一个非正式称谓来指代,既有为当事人“打掩护”之嫌,也有弱化单位失察之责的嫌疑。既然已经停了当事人的职,那他们是什么职务为什么不能指明呢?何况新闻中已经有报道,不指明只能是欲盖弥彰、掩耳盗铃。

  谁都知道,权力是很多违法违纪者的护身符、通行证,监督官员就是要监督他们手中的权力。如果连代表官员手中权力的职务都含糊其辞,那欢迎群众监督之类的说辞,不是谎言,离谎言也近在咫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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