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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智为与见义勇为并不矛盾
http://www.scol.com.cn(2015-12-4 9:57:51)  四川日报    编辑:周帆
作者:李英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见义勇为”一直是网友们热议的话题。最近,《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原版本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剔除,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在关于见义勇为的地方立法中,武汉明确鼓励“见义勇为”向“见义智为”转变,尚属首例。(11月30日《福建日报》)

  武汉市新修订的条例给见义勇为所下的定义中剔除“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不少人将其解读为武汉不再鼓励、提倡见义勇为,而是鼓励、提倡见义智为,鼓励以见义智为取代见义勇为。笔者以为,这种解读并不全面,也不精准,不符合社会文明对见义勇为的需求。

  诚然,武汉的地方法规删掉这一内容有鼓励引导民众见义智为、理性出手的考量,但其立法本意绝不是不再鼓励见义勇为,不是嫌弃、否定见义勇为,不是用见义智为全面取代见义勇为。实际上,此举所产生的主要影响是降低了见义勇为的门槛,扩大了见义勇为的范围,把那些“顾了个人安危”的理性见义勇为也纳入到法定的见义勇为范畴内,使更多的见义勇为行为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鼓励和表彰。如此为之,不仅不会削弱见义勇为的正面引导,反而有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在法定的见义勇为范畴之内,传统的见义勇为和见义智为是并行的,不存在哪种行为更重要的问题,也不存在一种行为取代另一种行为的情形。

  不得不说,见义智为实际上是一种更人性化、更安全、更具实效的做法,能够有效规避风险,能够避免或减少无谓的牺牲和伤害,值得鼓励和提倡。当然,传统意义上的见义勇为依然不可或缺,见义智为无法完全取代见义勇为。见义巧为或见义智为的前提是避害,这就要求行为人在为之前要三思,要评估行为的风险,要考虑如何降低或规避风险。三思势必会造成行为人的犹豫,而很多不法行为都是在瞬间发生的,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不法之徒很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得逞并逃之夭夭。另外,行为人在三思后会怎样呢?不外乎以下三种选择:勇为、巧为、不为。显然,这样的道德选择题给予了不敢勇为又不会巧为的人最大的鼓励,他们在选择“不为”时将更加心安理得,没有任何道德自责和焦虑。在这种“不为”也有理的氛围中,道德不该过度承载的负罪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一言以蔽之,我们讲见义巧为和见义智为,并非就是否定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不可避免地要遭遇一些风险,有时候,我们能够想办法降低风险或消除风险,但有时候,我们必须承担一些风险,这样,才能做到见义能为、见义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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