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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违法吊销汽车驾照法理不通
http://www.scol.com.cn(2015-10-24 8:13:3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两名男子因分别驾驶报废摩托车及不符合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被交警罚款并吊销驾照。他们认为,交警吊销与违法行为无关的C1准驾资格行为不当,将交警部门诉至法院。10月2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同审理这两起案件(据10月23日《南国早报》)。  

  我们都知道,驾驶机动上路,应当持有与准驾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尽管《交通安全法》对上路车辆仅作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类型进一步分类,也未规定违法驾驶摩托车与违法驾驶汽车应作不同程序处罚。但对机动车驾驶证与准驾车型却又者明确划分,比如,持有C1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就没有资格驾驶大型客货车,同样都属于机动车,持有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绝对禁止驾驶任何四轮机动车。而在交警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件时,无论是学习考核与申领级别,摩托车驾照既不能与汽车驾照相比,两两本驾照也都是分开核发,只是实行“多证合一”之后,摩托车才与汽车驾照合二为一。虽同属机动车,两车的驾驶操作和安全等都有天壤之别。按照这个道理,骑摩托车违法需要吊销机动车驾照时,自然只能吊销摩托车驾照。  

  尽管骑摩托车违法被吊销汽车驾照的案例在各地均有出现,虽然车主和公众多有争议,然多数法院裁决,却依然支持交警部门的处罚。不过也有例外:桂林市唐先生骑摩托车违法,被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连小车驾照也被吊销。唐先生认为交警部门吊销其小车驾照是错误的,于是起诉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此案历时4年开了多次庭,最终交警部门败诉。去年6月18日,唐先生领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该判决撤销了交警部门第二次对唐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交警支队一并吊销唐先生C1准驾资格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桂林中院的这项判决,也被媒体誉为对类似案件判决的一个“标杆”。据桂林中院对这一判决做出解释时说,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未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故不应一并吊销唐先生C1准驾资格。  

  显然,正如原告代理律师所言,“交安法”关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需取得许可的规定,只讲了机动车驾驶证,没规定摩托车驾驶证和汽车驾驶证的概念。正是因为准驾车型有明确划分,在处罚上尤其是在吊销驾照却又“界线不清”,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交警部门就应当按照准驾车型“打碗讲碗,摔盆讲盆”,不能因为骑摩托车违法,就剥夺其驾驶汽车的资格,否则,依法执法的公正性又如何得以体现?另外,摩托车驾照与C1汽车驾照是截然不同两种驾驶证件,公安机关实行“两证合一”或“多证合一”,主要是方便群众,简化办事手续。尚若在处罚上不能区别对待,群众要求分别领取,公安机关既没有理由拒绝,再遇到这种情况,交警部门恐怕也只能吊销其摩托驾照。  

  由此可见,骑摩托车违法吊销汽车驾照不但“法理不通”,是执法理概念上的混淆,也折射出“粗犷性”执法的弊端,这与我们所强调的法治文明是格格不入的,桂林中院对类似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之所以让人口服心服,正是“偏向”有利于被执法对象一方进行解读,既体现出对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包容,也是在督促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更加严格细致,更应该成为这起乃至所有类似案件审理裁决可供借鉴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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