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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儿10月底前自首免刑罚体现执法柔情
http://www.scol.com.cn(2015-9-3 7:30:4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毛开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将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9月2日中国警察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买方”一律入罪,这被法律专家称为打拐里程碑。法律是刚性的,但法律也有柔情。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10月底前自首可免刑罚,就体现了执法的柔情。

  以前拐卖妇女儿童,“卖方”把全部责任担了起来——不仅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打击,“买方”几乎把责任撇得一干二净。其实大家都知道,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拐卖妇女儿童不追究“买方”责任,一是不公平,二是治标不治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买方”市场的强大和“买方”的无所顾忌,才导致了“卖方”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试问:假如没有“买方”,即使“卖方”手上有“货”不能变现,“卖方”还会如此猖獗吗?“买方”一律入罪,既是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也是人们法制观念的根本转变。只有将“买卖双方”一起入罪、一律入罪,才能真正震慑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最大限度保障妇女儿童正当权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于执行力。执行力的威力,既体现在刚性执法,也反映在人性和柔性执法上。“买方”刚刚入罪,如果对以前的“卖方”也一律入罪,法律的刚性展示出来了,但总觉得少了点人性和人情味;给以前的“卖方”一段缓冲期、一个改正机会,何尝不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规定、为了更好地帮助和教育人、为了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中央多次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还要以德治国。同理,依法执法的同时也要以情执法——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最佳的执法方式,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10月底前自首免刑罚,这是给“买方”的一次机会。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买方”客观上酿成了一幕幕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剧,应该改过自新、立即自首,让被拐妇女儿童的家庭圆满。如果“敬酒不吃吃罚酒”,错过了这段时间,那就只能自酿的苦酒自己吞下。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在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严惩“买卖双方”,尤其是严打买方市场,这是从源头上遏制和杜绝拐卖案件发生。只有坚持“两手打”,才能治标又标本,实现“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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