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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一小步反贪震慑一大步
http://www.scol.com.cn(2015-8-28 7:37: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闲语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与现行刑法中具体数额相比,显然更具合理性。“数额+情节”的模式,显然更有弹性,也有利于提高贪腐成本。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以制度托举、以法律支撑,无疑才能让反腐败走得更稳、走得更好。(8月27日《京华时报》)

  刑法是一个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器,也是一个明确的社会导向和重要行为杠杆。不同的时代背景,有着相对应的法律条文。与时俱进,这本身就是修法的基本要义。从这个意义而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对贪污犯罪情形的重新划分就集中展示出了法治的时代意义。

  单就具体法律条文而言,“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确实更加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但从实现情况而言,这这些弹性空间正好符合高压反腐的客观实际。以河北“亿元水官”马超群案为例,单在其家中就搜出了1.2亿元现金,但根据现行刑法标准,只能按照10万元以上来量刑。基数早已超出1000倍之多,还按原规定,显然这就不合时宜,甚至难以严格执行,由此也会引发诸多社会质疑。

  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壮大,随着高压反腐的持续深入,一些贪官动辄都是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小官巨贪”、“虎蝇”也层出不穷。在这种现实语境下,显然不能再沿用旧有的法律条文。因时而动,回应民生关切,让更多的贪腐官员受到应有的惩处,最大限度发挥刑法的震慑力,这才能彰显法治的巨大威力。

  当然,贪腐金额也只是其犯罪过程中的一个因素,其贪腐的情节和具体的情形更不可忽略。“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贪腐数额与相关情节对应起来,互为表里,彼此权衡,就能最大限度的还原贪腐真面目。有些贪官虽然数额巨大,但由于涉及重大工程,自然“水涨船高”,有些官员贪腐金额虽然不大,但手段极其卑劣,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其深远,尤其是那些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贪官,就更当进行依法严惩。

  刑法修正案(九)展现出的具体修法细节虽然看似属于小问题,只是简单的几个词语变化,但这种精妙的笔触恰是时代的焦点和民心的痛点,关乎时代,关切民生,这本身就是善法良法的核心。刑法修改一小步反贪震慑一大步,这就是刑法修正案(九)释放出的真正意义。(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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