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中组部对外发布。《办法》确定了“党政同责”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并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据8月18日《新京报》)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成为推动生态文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生态文明是强调发展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在处理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方面,主要突出两点:一是有效约束开发行为;二是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概括起来,就是约束性环保型的发展。如,自然资源约束制度、红线管控制度都是给发展提出明确限制与约束的制度。时代的发展赋予了政绩考核新要求,新的形势逼迫我们必须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生态文明建设重在约束,说到底是各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的“紧箍咒”,涵盖公共决策、环境管理、社会治理等各个环节。抓住党委政府这个主体,牵住党政领导干部这个“牛鼻子”,确立责任的底线,才能捍卫生态的红线。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终身追责制度,从提出到问责落实,就是从抽象到具象、从理念到操作的渐进过程。
此番《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追责正在变成具体的尺度。办法规定,主要领导如果决策失误,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对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要求执行不力等八种情形,都将被追责。此外,更突出了公共决策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影响,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并把实务中拥有决策权的党委及其领导干部纳入追责对象的范围。由此,真正实现了追责的全覆盖,避免责任追究的虚化和弱化。
当然,追责不是目的,只是一种不得已倒逼手段的一种次优选择。落实“终身追责”更重要的意义,是提醒领导干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决策与管理要更科学、更慎重,真正实现生态环境源头保护,而不是破坏后的治理与修复。当然,落实“生态追责”,捍卫生态红线,还应构建清晰的责任目标与监督体系,让《办法》切实落地生根。
一方面要使得生态红线足够清晰与显眼,尤其是具体到一个地方、一个区域,空气、河流、自然资源应建立具象的切实可感的控制目标。同时,政府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应与社会发展同步,如垃圾、生活污水、农村面源污染等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要逐步与发展需要匹配。另一方面要让生态红线成为监督的警戒线,在健全考核评价、事后追责机制的同时,还应开放公民、社会组织对执行生态约束的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在具体的决策、管理与治理中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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