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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的根源不是人贩子
http://www.scol.com.cn(2015-6-18 14:45:39)  财新网    编辑:周帆
作者:吴有水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背景】 6月17日,一条“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的信息刷爆朋友圈。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接力转发这条信息,纷纷表态支持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死刑的量罚。拐卖儿童的话题一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

  对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是否就能减少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追本溯源,拐卖儿童现象产生的原因何在?如何才能真正减少拐卖儿童现象发生,保护儿童利益?

  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指出,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问题不在于现有的量刑严不严,而在于要找出并解决产生这种犯罪现象的社会根源问题。

  吴有水认为,有买才有卖,之所以会出现大量拐卖儿童的现象,是因为在计划生育政策之下,许多想要孩子的人为了避免高额社会抚养费的处罚去买孩子而导致的。

  他表示,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很多地方仍然保留着靠男孩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如果生了两个女孩,还想再要一个男孩,超生者要被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代价很高。“但去买一个男孩可能只要几万块,比社会抚养费少很多,被追问起来就说是亲戚家孩子帮带一下,还免了被计生部门追查。所以很多想要孩子的人就去买孩子。” 此外,在“一孩制”的计生政策下,很多想要第二个孩子的夫妇,无论男孩女孩,也可能为了避免超生费的处罚而去买孩子。

  “有的人能生育,有的人不能生育,亲戚之间可以把孩子过继给兄弟姐妹抚养,这在以前其实很常见。但是在计划生育政策下,能生的不能多生,也不可能把孩子过继给亲戚,没有孩子的夫妇就去买孩子。”吴有水表示,“所以,我认为如果计划生育政策放开,至少拐卖儿童的现象会减少很多。”

  吴有水指出,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律判死刑,并不能杜绝此类犯罪现象的发生。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刑法中已经规定,对于拐卖儿童妇女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过去我国也并非没有对“人贩子”判处死刑的先例。“但为什么拐卖儿童的现象还是越来越猖獗呢?”他质疑,“我们对贩毒、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也一直是从严处罚的,但并未能杜绝犯罪的发生。因为问题不在于刑罚严不严,而在于要解决犯罪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问题。”

  相反,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可能致使他们为了掩盖罪行而加害被拐卖儿童,不利于保护儿童利益。吴有水指出,从刑法量刑角度而言,通常死刑应该是越少越好,最好是免除死刑。其目的不是为了保护罪犯,而是为了保护利益被侵害者。因为处罚越严厉,犯罪嫌疑人越怕被发现罪行,越可能导致杀人灭口等行为的发生。“站在被拐卖儿童家长的角度来考虑,他们最大的愿望是找到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希望孩子被杀害。”

  他表示,放开计划生育政策,才能利于减少拐卖儿童现象发生。同时,放宽和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对于解决拐卖儿童问题也将有所帮助。目前,我国的《收养法》对于收养条件的规定较为苛刻,并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应制约。“现在能合法收养孩子的家庭,必须是没有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对应计划生育的一孩制。”吴有水指出,所以,那些想要第二个孩子的家庭就不符合收养的条件。“但是,单纯修改收养法也不行。如果不放开计划生育,根本没有孩子过继给兄弟姐妹,收养的小孩从哪里来呢?所以根本问题还是在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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