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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判人贩子死刑并非打拐良方
http://www.scol.com.cn(2015-6-18 13:21:43)  千龙网    编辑:周帆
作者:周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3月4日《广州日报》)
  去年一部由陈可辛执导黄渤主演的、以找寻被拐儿童为题材的电影《亲爱的》公映,当时观众们几乎每个人都是哭着离开电影院,可见拐卖妇女、儿童给国人的心头留下了怎样深深的伤痕,特别是在拐卖儿童的犯罪中骨肉的分离、寻亲的艰辛以及被拐儿童悲苦的遭遇更加加深了对人贩子的痛恨。

  然而,“法律就是法律”,现代的法律理论提倡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原则,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谦抑性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体现为司法机关应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因此,有刑法专家指出对犯罪分子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是有其理论支撑的。

  进一步说,有专家学者提出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的观点,逐渐成为现在刑法界的一个共识。实际上在2010年,我国《刑法》进行第八次修订时,就有人提出考虑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拐卖人口罪不需要适用死刑,但是,最终由于反对意见较大,分歧突出,没有去除拐卖人口罪中最高适用死刑的规定。

  尽管如此,严刑峻法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加剧的势头,目前尚没有儿童拐卖的权威完整数据发布,有第三方机构的估计则每年有7万人之多,而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儿童能回到父母身边。从全国打拐办主任呼吁要加大对人贩子的惩处力度,就可以意识得到当前拐卖人口犯罪依旧猖獗,依然还有许多制度需要反思和重新设计。

  许多一线法官和律师的意见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中的购买者处罚较轻,以致造成了买方市场的有恃无恐、需求旺盛,使得拐卖者铤而走险,应当加大对购买者的惩处力度。笔者赞同这个观点,但还应进一步思考,如何加大对购买者的惩处力度,应当加大到什么程度呢?

  笔者认为,首先,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原先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犯罪分子实施的强奸、伤害等行为,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以至于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可以修改为将强奸、伤害等犯罪行为单独裁量、数罪并罚,在这些罪名里本身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决死刑,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因此可以去除死刑量刑。

  其次,在拐卖妇女儿童罪去除死刑之后,应当将拐卖者和购买者以同等犯罪情节、同等量刑幅度加以规制。“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买卖双方对其的伤害是同样的,正如电影《亲爱的》里面,当收养被拐儿童的女人在众多被拐儿童家长中出现,那些家长们暴怒的眼神动人心魄。实行买卖同等罪责,既可以让人们认识到收买儿童罪等同于拐卖儿童,从而在思想上打消犯罪的念头,又实现了卖、买双方的罪当其责。

  总之,“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被仇恨和愤怒蒙蔽了双眼,而应当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同时,理性的分析、冷静的思考,寻找到最佳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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