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不过也有专家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对人贩子的处罚应该罪刑相适应,而不应一刀切叫“杀”。(3月4日《广州日报》)
其实,仔细品味争论双方的观点,并未交锋一处,实在是各说各话。支持者和反对者讲的都有理,但讲的却不是一个思维对象。
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早已是司法实践中的过去式。人贩子判死刑,“头一回”与今天已经相去甚远。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人贩子判极刑的案例,并不乏见。
对犯罪分子施以什么样的处罚,理应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说白了,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司法实践证明,对人贩子任何时候也没有一刀切,更谈不上把所有的人贩子判处死刑。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定,是审判工作的基本遵循。大可放心,一刀切叫“杀”,以前没有,今后也不会有。
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对使用死刑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不该有争议。
死刑固然阻止不了各种犯罪,但废除死刑,至少是一种社会不公。尽管废除死刑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但于当前来说,恐怕谈“废除”为时过早。
对社会任何领域的治理,都不是靠“一根筋”能够凑效的。一只巴掌拍不响。人贩子固然可恶,但“买孩子”的人,已绝非善者。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一方打击缺位,是一个盲点。对买方处罚偏轻,甚至无处罚,的确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不可忽视的重要诱因。
人贩子之所以猖獗,其背后是买方市场在任性,“延续香火”的陈腐理念在发力,高额利润在拉风掀浪,进而才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只有多管齐下,辩证施治,才能扼住拐卖人口行为。
对人贩子严厉处罚是应该的,但对收买者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在客观上形成治标失本,才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强力拉动,致使拐卖人口行为尽严打而不绝。
对买孩子的一方实施严厉处罚,是一种现实呼唤。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看来,修法以加大打击力度,势在必然。只有同时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才能卡住拐卖人口的流通渠道,进而消弭作案动机。多管齐下,综合施治,拐卖人口的行为才会刹住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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